2017年1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下列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驻地;
(二)景区、绿地,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过街天桥,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电力线路、通信线路、输油(气)管线下方;
(六)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
(七)百货商店、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群密集场所;
(八)宾馆、饭店、酒吧、网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二、越江路、江海大道、通京大道、洪江路、通富北路、啬园路、长江南路、长江中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含以上道路)为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元旦、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除婚丧嫁娶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的,夜间22时至次日早间8时禁止燃放。
三、中考、高考期间,市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环保、气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重大节庆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燃放作业。
六、宾馆、饭店、宗教场所等单位应当选定符合规定的地点,引导婚丧嫁娶举办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燃放和市容环卫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本通告自2017年1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