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3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7〕23号  2017年5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或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授权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市安监局发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发生单位为非本辖区的,应邀请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对较大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指派不少于2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一般不再安排其它工作,同时做好其交通保障等工作。

  市安监局组织调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燃气设施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含本辖区内中央、省、市属等单位、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按照分工和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四、市安监局作为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协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规范、科学的事故调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水平。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事故调查、鉴定、处理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07年11月9日发布的《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政发〔2007〕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