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5215”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7〕157号    2017年10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5215”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5215”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重点工业企业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抢抓长三角一体化、江苏沿海开发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聚焦“3+3+N”产业发展重点,集聚优势资源,梯度培育一批500亿、200亿、100亿、50亿级规模工业企业,带动全市工业加快产业转型和动能转化,促进全市经济能快则快、好上加好发展。

  二、实施对象

  符合“3+3+N”产业发展导向、“十三五”期间规模目标50亿级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营业绩佳。主要经济指标和主导产品占有率在全省、全国同行业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创新能力强。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建有较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核心业务领域拥有品牌、技术、市场等综合优势。

  (三)运营体制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层(管理层)具有较强的进取意识和先进的发展理念,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

  (四)发展前景好。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快速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潜力。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相关行业(产业)、块状经济(区域经济)带动性强。

  (五)无否决事项。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危害、质量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

  实施对象坚持培育数量和质量并重,根据企业运行实绩、发展前景等进行动态调整。

  三、工作目标

  实施“5215”(即:年销售超500亿、200亿、100亿、50亿)梯度培育计划,经过四年努力,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力争形成销售收入超500亿企业2家,200亿~500亿企业2家,100亿~200亿企业10家以上,50亿~100亿企业30家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编制发展规划。会同列入培育企业制定“十三五”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评审,锁定主要经济指标总体和年度目标,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二)加大项目投入。引导企业早上、快上、多上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开展超常服务,落实关键举措,推动项目快建设、早竣工、早达效。

  (三)鼓励并购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产业链整合和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应用多种金融工具,推动规模扩张。

  (四)强化创新驱动。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形成“共同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发载体。

  (五)促进品牌提升。引导企业树立质量观念和品牌意识,鼓励企业争创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名牌等省级以上品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

  1.对企业新开工总投资3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1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不低于总投资80%(设备投入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50%)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5%)核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按项目开工、竣工、达产达效三个节点分别给予核定奖励额的30%、50%、20%。对企业新上重特大项目,优先保证土地供应,按最低保护价挂牌。

  2.在本地设备投资超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对兼并重组项目符合产业链整合或新兴产业方向的,按实际出资额的10%补助,并购本地企业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购外地企业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并购企业所得税回总部缴纳,经审核后,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补助)。

  4.充分发挥已设立的陆海统筹基金、江海产业基金、紫荆华通基金、高端装备产业基金、新兴产业等母、子基金作用,推动企业扩大投资、拓展增长点。市经信委组织筛选优质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基金办)每月举办项目路演对接会;各母、子基金设立专门团队,为优质项目提供靠前服务,形成合力推进机制。

  5.对当年企业销售税负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4%、应税销售增幅超过10%的,按应税销售净增量的1%给予奖励;增幅超过15%的,按应税销售净增量的1.5%给予奖励。上述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税负率2.5~4%的按比例折算奖励。

  6.对企业首次入围江苏省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集团)名单的,奖励100万元;超过100亿后,每上100亿元台阶奖励100万元。〔县(市)、区企业由市和县(市)、区各承担一半。〕

  前述涉及到的财政资金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龙头型、基地型项目,可由市大企办报请市政府研究。除第6条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企业销售收入规模认定,以省工业大企业(集团)统计口径为标准。

  (二)营造发展氛围

  1.激发企业发展热情。优先推荐企业及企业家申报各类荣誉,优先推介企业家参加各类素质提升和经营管理专题培训,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编制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政策简明读本,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政策宣讲活动,帮助企业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扶持政策。

  3.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控制和规范涉企检查,除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安全、环保部门检查外,对列入培育企业的检查,必须提前向市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作出报告,并通报给联系该企业的相关领导。

  (三)加强组织推进

  1.主动服务。建立“直通车”服务机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一天应答、三天明确意见、五天办结”。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联系目标500亿级以上企业,市政府分管领导直接联系目标百亿级以上企业,县(市)区主要领导直接联系目标50亿级以上企业。

  2.市、区联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力,区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兑现,县(市)参照本方案出台政策。

  3.部门联动。建立发改、财政、商务、科技、质监、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企业发展问题“一事一议”,会办解决。

  本实施方案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