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2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7〕39号  2017年7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7年6月15日十五届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南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第三条  市规委会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和高效原则,协调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协助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和协助分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事务,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规划编制的副局长任副主任。

  第七条  市规委会根据审议内容可视情邀请以下人员列席会议:

  (一)住建部派驻南通市规划督察员;

  (二)市人大、市政协领导或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三)审议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县(市)负责人;

  (四)涉及重大民生项目的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八条  市规委会采取全体会议和市规划办公会两种方式审议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

  (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总体城市设计,市区市级中心镇及与主城区相邻镇的总体规划(草案);

  (四)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规划;

  (五)涉及扬子江城市群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相关区域的规划;

  (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七)城市综合交通、地下空间利用、防洪排涝、公共服务设施等重要专项规划;

  (八)全局性、标志性的重大工程及交通、市政公用、环保等重大项目的方案设计;

  (九)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对生态环境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项目选址;

  (十)重大的公共建筑方案,城市重要片区、重要节点的建筑及景观方案;

  (十一)市政府已审批或市规委会已审定的各类规划的重大调整;

  (十二)协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市规划办公会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内与主城区不相邻镇的总体规划(草案);

  (二)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选址;

  (三)濠河风景区、五山及沿江片区、中央创新区、火车西站等重点片区的项目方案;

  (四)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高度超过50米的各类单体建筑方案,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方案;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方案;

  (六)大型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规划方案;

  (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调整;

  (八)涉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九)对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项目进行初审;

  (十)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要求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确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召开时,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委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请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须经市规划办公会初审通过,并向市规委会主任专题汇报同意后,方可提交审议。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到会委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市规划办公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原则上由协助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召集,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审议内容,确定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提交市规划办公会审议的项目,须经市规划局业务会初审,并报协助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同意后,方可提交审议。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七条  拟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或市规划办公会审议的事项,须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市规委会会议题申请表,包括项目简介、部门意见、协助分管副市长意见等;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规划编制成果、规划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等图文材料;

  (三)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对拟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事项初审后,向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建议方案,方案确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在会前2至5日发送参会委员。

  第十九条  凡审议内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之前申请回避,亦可根据需要在表决时回避。

  第二十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和市规划办公会每次会议均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市规划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协助分管规划的副市长)签发;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六章  议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并熟悉相关规划知识,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升专业水平,更好地科学履职。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积极参与审议讨论,要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三条  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委员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严格要求自身,自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还市规委会办公室。若会议资料涉密,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有关内容。

  第七章  会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审议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审议通过的项目实施情况,应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市规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