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南通市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7〕45号  2017年7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旅游风情小镇是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依托地方文化、乡土民俗、历史遗存、传统工艺、舌尖美食等资源,打造形成的情调韵味浓郁、旅游业态鲜明、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宜居宜游宜业休闲集聚区。培育创建一批旅游风情小镇,是贯彻落实省委“两聚一高”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南通建设上海大都市北翼门户城市的重要支撑。根据《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江苏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6号)和《南通市旅游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精神,现就我市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省培育创建特色小镇的总体部署,把旅游风情小镇作为南通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进行培育,突出地域、文化、建筑等特色,彰显地域特征,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注重生态环境和文化原真性保护,强化旅游功能,体现时代风情,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市分批建设20个左右旅游风情小镇,3年内各县(市)区至少基本建成1个市级旅游风情小镇,形成南通旅游品牌新亮点。

  二、创建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旅游风情小镇是“非镇非区”的创新创业平台,应当有唯一性或独特的吸引物、有休闲体验型的旅游业态、有体现特色风情的“小镇客厅”、有良好的服务功能,规划面积一般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核心区域建设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要坚持规划先行,通过编制旅游风情小镇总体规划,引领旅游风情小镇发展。规划应突出地域、文化、建筑等特色,彰显地域特征,挖掘历史文化内涵,突出旅游功能,做到风貌型态、旅游业态、环境生态相统一。有条件的项目可按省级旅游风情小镇要求进行规划。

  (二)丰富产品供给。适应大众旅游时代特点,顺应休闲度假旅游发展趋势,丰富旅游风情小镇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既要具备传统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也要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多元化旅游产品与服务,结合旅游风情小镇建设,推动自驾游精品线路、优质民宿、旅游风景道等项目的发展和打造,满足游客深度体验需求,延长游客逗留时间。

  (三)完善配套服务。统筹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游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A级厕所、旅游交通引导标识、无线网络覆盖等公共服务配套。推进旅游功能和社区功能有机融合,实现居民与游客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市级旅游风情小镇验收前,应评定为4A级景区。

  (四)加强项目投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力度,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动旅游风情小镇健康发展。3年内市级旅游风情小镇原则上完成项目投资20亿元以上(含已累计完成投入的部分,不含住宅项目),其中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投资总额的20%,年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投入不低于1亿元。

  (五)提升综合效益。加强旅游风情小镇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化原真性保护,小镇面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重旅游风情小镇品牌建设,坚持精致化建设、特色化培育、个性化发展、精准化营销,不断提升美誉度和影响力,打造南通旅游品牌新亮点。市级旅游风情小镇游客满意度80分以上,住宿床位2000张以上,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

  三、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旅游风情小镇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明确旅游风情小镇四至范围、规划方案、旅游业态、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保障措施等创建内容。

  (二)批准创建。市旅游风情小镇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审核,对条件成熟的创建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创建名单,正式开展创建工作。

  (三)监测评价。对开展创建工作的旅游风情小镇,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年度考评制度。旅游风情小镇项目投入纳入南通市项目建设考核范畴,实施季度考核。对第一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不符合旅游风情小镇建设要求的创建对象,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创建对象,退出市级创建名单。

  对于创建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的,经协调小组核实,取消创建资格。

  (四)验收命名。旅游风情小镇创建期满前,经创建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市旅游风情小镇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南通市旅游风情小镇。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旅游风情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建立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文广新、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承担旅游风情小镇日常创建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准确把握旅游风情小镇的内涵特征,建立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要设立专项旅游发展扶持经费、落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制定旅游风情小镇创业专项孵化制度和人才引进政策。要深入研究资源特色和旅游市场需求,结合多规合一试点,精心编制旅游风情小镇策划和规划。各地要将旅游风情小镇建设任务纳入当地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承担旅游风情小镇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要探索实施差别化考核制度。

  (三)加强政策支持。充分整合现有政策资源,支持旅游风情小镇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旅游风情小镇项目,纳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开展旅游风情小镇用地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征转分离”、“点状供地”等方式支持旅游项目用地。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方式,优化旅游风情小镇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乡村旅游、工业旅游、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创新旅游风情小镇建设的投融资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旅游风情小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或集合债券用于公用设施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