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南通市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7〕105号  2017年7月21日

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南通市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市级财政投入的规划编制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规划编制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项目,是指在南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落实到城市空间的各类规划编研,以及为城市规划管理服务的城市测绘、规划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项目。

  第三条  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规划编制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市级财政投入的规划编制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编制项目应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原则;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发展建设需要;

  (三)属于市级公共财政供给的范围。

  第六条  市级财政投入的规划编制项目由市级相关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单位按下列程序组织申报:

  (一)每年11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拟定下年度编制项目需求,填写项目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名称、编制理由、经费预算、采购方式及依据等。

  (二)每年11月底前,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下年度申报规划编制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各单位报送分管市长审核。

  (三)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经分管市长审核同意的项目申报表,于12月底前汇总形成年度规划编制项目计划汇总表,提交市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七条  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开展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书面告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

  第八条  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规划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成果编制要求,按时完成编制任务,并依法按程序对规划成果组织审查及报批工作。

  第九条  按照《南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编制项目,应及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空间预控的各类专项规划,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单位必须会同市规划局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确保规划落地。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单位要适时对已完成的规划编制项目成果开展实施评估工作,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必须对评估工作全程跟踪,客观评价绩效。

  第十二条  凡中央创新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项目,纳入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年度计划,统筹管理,编制费用由中央创新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经费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的。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规划编制经费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