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7〕16号   2017年2月28日

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精神,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动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有序发展,通过巡游车、网约车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巡游车管理服务水平

  1.规范经营权管理。市区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经营期限不超过7年。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对收回的巡游车经营权,可重新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巡游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新增巡游车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2.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市区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推动实施全天全程双计费、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3.推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逐步推广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95128电话召车号码,升级优化“畅行南通”APP互联网叫车平台。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各种移动支付方式和IC卡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加强品牌建设和优质服务创建,提升管理和运营服务水平。

  4.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企业可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等经营模式的,要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的,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严禁巡游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二)规范网约车发展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5.依法实施准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的规定,取得相关营运证件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车辆档次应高于市区现有主流巡游车。

  6.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保障乘客信息安全与合法权益。网约车不得有巡游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市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7.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8.推进同城一体化。逐步推进主城区、通州区巡游车经营区域一体化;实施主城区、通州区网约车经营区域统一。

  9.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和提升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将上述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巡游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10.推进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智能化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

  1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车辆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12.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建立市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长效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营运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宣传、网信、维稳、经信、公安、财政、人社、规划、城建、商务、工商、质监、物价、法制、信访、国税、总工会、通信、银行、保险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南通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二)做好舆论引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改革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维护行业稳定。各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四、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