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7〕167号   2017年11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市相关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组织推进、指导督查等工作,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

  根据省环保厅、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和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苏环办﹝2017﹞340号)要求,大力改善沿江沿河及周边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严肃态度、严格标准、严厉举措集中开展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整治船舶修造企业污染周边水体及区域环境等问题,推进船舶修造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促进沿江沿河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检查重点

  检查全市各类船舶修造企业环保、交通、海事等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除锈和喷漆工序等废气污染防治情况,废机油和铁锈等固体废物处置情况,以及厂区雨污分流、生产场地地面硬化等情况,重点核实除锈工序是否存在铁锈直排等环境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

  各地组织环保、经信、交通、海事等部门,按照《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府发﹝2015﹞175号)要求对辖区内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定辖区内检查单位名单,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开展宣传发动,组织相关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实施整改。

  (二)集中检查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地根据检查重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依照环保、交通、海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办。对于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各地结合“263”专项行动公开予以曝光。各地要在年内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填写《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环保局。联系人:葛亮;联系电话:59002855;传真:59002857;电子邮箱:nthbywyk@sina.com。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月10日前)

  市环保、经信、交通、海事等部门将视情况联合开展专项督查和总结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成效。各级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环保、经信、交通、海事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班子,明确牵头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部署落实,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对辖区内所有船舶修造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企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污染物直排、审批手续不全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做到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专项检查中,各地环保、经信、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经信部门要根据国家现有的修造船舶标准,积极推动全市船舶修造行业转型升级。要加强信息沟通,强化信息共享,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和违法线索要及时通报,形成船舶修造企业监管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是认真评估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完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船舶修造企业长效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的部门职责,继续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的日常监管,将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