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取消7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7〕66号   2017年12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7〕142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含受委托行政许可事项)7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停止审批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7项)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审批部门

处理决定

1

地质勘查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我市对应取消受委托事项。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2.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3.对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5

渔业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市、县级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

我市对应取消受委托事项。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级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严格把关。2.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3.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7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市、县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