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1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6〕37号  2016年5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机制,努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其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制度

  1.搭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托全省统一建设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按照赋予的相关权限,由市各审批部门做好市场主体许可信息的推送工作,由各市场监管责任主体做好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推送工作,实现实时共享、无缝衔接,切实保障部门间的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建立完善信息互联共享制度,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对比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2.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审批部门及时接收;审批部门应及时下载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3.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创新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1.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主管的行业、领域违反行业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按照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加强综合执法的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各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普遍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3.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从投诉处理、证照联动、监督检查、执法办案、失信惩戒等环节入手,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动响应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制定监管责任清单,明确执法依据、执法层级、执法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际,制定后续监管办法,做好证照衔接工作,实施证照联动。

  4.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1.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要依法公示相关信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的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企业要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2.推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

  3.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大力依靠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等。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切实解决监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审改办牵头组织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跳跃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涉及的各部门职责、监管措施、进展情况和突出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