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5〕4号 2015年1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统筹城乡救助制度,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共同作用,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帮助和服务,为困难群众织好、编牢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民生安全网。
二、工作目标
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涵盖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灾害、就业等多种类别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惠及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残疾、因病致贫、受灾、流浪乞讨等遭遇急难的家庭和人员,做到应救尽救。完善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其它部门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救助机制。推进社会救助与各类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加紧修改、完善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救助制度,使救助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救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每月增发当地低保标准10%的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月增发当地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属一级、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艾滋病等大重病的人员,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强化保障对象认定的措施、手段和程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骗保等违规行为,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卫计委、残联〕
(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对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着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三)灾害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探索对低收入家庭购买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保险给予补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
(四)医疗救助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基本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和封顶额。将低收入家庭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肺结核(肺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因病致偏瘫(截瘫)丧失劳动能力等大重病的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平台的建设,整合民政、人社、卫计、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的医疗救助资源,着力解决好困难居民大病救助问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总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
(五)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优先将低保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和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纳入教育救助。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对考取国家公办大学、无力支付入学等费用的困难家庭成员给予救助,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推进“希望工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实施“圆梦行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文广新局、总工会、团委、残联、慈善总会〕
(六)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改造工作,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总工会〕
(七)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落实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符合政策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八)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制度特点,进一步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细化救助标准,缩短救助时间,提高救助的便捷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文明办、总工会、团委〕
(九)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知晓率,努力推动法律援助从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覆盖。加强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健全困难群体维权网络,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与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经济审查的便捷性。〔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十)扶贫救助制度。及时完成省下达的脱贫攻坚任务,明确扶贫对象条件,对每个扶贫户建档立卡,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加强贫困户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适合扶贫对象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对不同帮扶对象落实适应性扶持项目和帮扶措施,切实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牵头单位:市农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人社局、农委〕
(十一)残疾人救助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创业与自主就业,组织就业创业交流会、招聘会,促进残疾人就业。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网络,开展康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就近就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建立重度残疾人救助工作机制,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十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访息诉的,可参照执行。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等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努力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以及执行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
(十三)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急救保障。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对急重危伤患者进行及时、有效地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十四)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积极拓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内容,有效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职责作用,进一步强化社区保护和服务,构筑网络化的发现、保护、救助机制;凝聚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的合力,帮助遭遇生存和发展困境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文明办、团委、妇联、残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责任,把社会救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完善救助政策,加大资金筹集力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有效协调各类社会救助资源的筹集与使用,研究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制订与执行,督查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的配合衔接,合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举措、细化流程,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具体分工如下: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教育救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管;人社部门负责城镇特困群体就业救助、医疗救助工作;房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卫计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政法部门牵头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农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总工会负责特困职工救助工作;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和希望工程救助学生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康复服务工作。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科学整合基层社会救助管理资源,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使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落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必要的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能力。
(四)健全办理机制。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承担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具体工作。要加强办理结果跟踪,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构建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县级以上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加强民政与户籍管理、社会保险、房产、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间的申请救助家庭信息核对,降低救助对象认定差错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救助、教育救助、扶贫救助、慈善救助等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提高工作效能。
(六)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积极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将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方面的政策。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拓展慈善救助项目,动员和引导企业、个人、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扶农、助学、助医等救助。
(七)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对本级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进一步畅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监督渠道,定期组织听取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发现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