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5〕56号 2015年7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人武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武部,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军队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
准确把握、严格落实范围和标准,是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对军人军属作了明确的界定,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弟妹等亲属。
(一)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遗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人员身份由团级单位出具证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除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人员外,其他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两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可适时放宽。
(三)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民生领域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2010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的法律援助事项,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查工作,确保应援尽援。
(四)法律援助管辖范围。诉讼类案件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类案件向申请人住所地、事由发生地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立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一)实行“三优先”原则。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要遵循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办理的原则,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工作实效。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流动服务和网上申请、受理,对伤病残军人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各地要发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当事人。
(二)完善服务网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武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将工作站建立到当地驻军建制(团)及其以上单位,(团)级以下单位可设立联系点。工作站应统一站名标识,用房和办公设施由军队及其相关单位提供,站长由各县(市、区)人武部1名领导担任(驻军团以上单位由政治处主任担任)。工作站接受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业务指导,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可定期指派律师参加工作站接待咨询等工作。军地双方每月及时沟通相关信息,每季度进行1次舆情研判分析,每年对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和法律援助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三)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在重大节日、新兵入营、执行重大作战、演习或安保任务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法律援助进军营活动。各地可通过司法行政“12348”公共服务平台或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解答官兵日常法律问题。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坚持统一领导。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军队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加强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纳入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与军队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依托军地法律人才资源,通过选用招聘、专兼职相结合等办法,充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力量。要把军队律师培养摆在突出位置,通过组织军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军队法律顾问处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共建活动等措施,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熟练的军队法律援助队伍。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政策,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军队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要多方开辟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捐助,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大力培养和宣传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先进典型,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浓厚氛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推动全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