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5〕124号  2015年8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通政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整体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围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深入实施《环境保护法》,创新执法体制,整合执法职能,强化队伍建设,明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内容,创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式,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提升环境监督管理效能。建立执法职能统一,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监管对象和内容

  (一)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

  (二)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情况;固废处置情况;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辐射源: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辐射源监测制度落实情况。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及煤炭、矿砂、水泥散货码头;准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生态红线区域:是否存在非法资源开发和建设、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监管措施

  (一)明确属地监管,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

  1.监督管理属地化。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执法层次,下沉执法力量,实现环境监督管理属地化,辅以上级抽查和层级监督保障监管质量。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环境执法工作领导,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对全市污染源进行抽查并对县(市、区)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监管。污染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的,可以报请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县(市、区)环保部门就所属区域进行监管或由市环保部门指定一个县(市、区)环保部门监管。

  2.建立县(市、区)监管网格。落实属地责任,实施网格化管理,使环保工作向乡村延伸,加强乡镇(街办)环境执法机构,消除市级和县(市、区)级权责不清、职能重叠的现象。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监管网格内的具体责任分工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3.建立市级督查网格。市环保部门在各县(市、区)环境监管责任网格化基础上制定市级督查网格,明确责任人对县(市、区)级网格化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建立执法责任网格化管理考核内容,将网格化管理制度建设及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环境监管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推进环境监管责任网格体系的高效运作。

  (二)创新社会共治,强化自律意识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督促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自律意识,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情况,主动接受、配合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管职能;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公开环境信息。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5.开展重点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树立服务发展与铁腕治污并重理念,指导、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南通市工业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推进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强化和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建立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排查和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6.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主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适时邀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美丽南通使者”参与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信访调处等活动,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大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举报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加大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力度和范围,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对环境敏感、涉及面广以及公众广泛关注的规划和项目环评,应当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

  (三)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7.加强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环境监管执法。紧紧围绕提升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等方面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重点围绕燃煤锅炉整治、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开展大气环境整治;围绕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农村水环境治理、畜禽养殖场等领域开展水环境整治,保障空气、水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专项执法检查,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为检查重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加强化工、石化、涉重金属、化学品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处置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流域上下游、区域间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共担治理责任,使区域内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8.加强执法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执行率100%。在检查方法上,注重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坚持“三不”、“三直”,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严厉打击偷排、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辖区内网格环境监管互查,市环保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互查。

  9.进行执法后督察。各级环保部门对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及时开展执法后督察,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对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深化“亮剑行动”,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10.严查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对环境违法行为果断亮剑,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11.加大综合惩治力度。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各地要建立环境保护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明确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工作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12.加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各地结合《关于创新环境执法司法保障机制实施美丽南通护航工程的意见》要求,不断创新环境执法司法保障机制,形成各方支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试行办法》要求,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环保部门设立环保警务室,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建立环保公益基金,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

  13.强化企业环境信用管理。深化“企业环境信用南通模式”创新成果,环保部门按照《南通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开展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逐步扩展评级范围,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每年6月5日前发布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对被评为绿色的企业适当减少监督监测和监督检查的频次;对被评为红色、黑色的企业,适当增加监督性监测、监督检查的频次,提请物价部门强化执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征污水处理费,并将企业列入全市有序用电限电方案中,建议对企业采取限电、断电措施;对被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暂缓信用修复,直至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对符合关停条件的,积极采取关停措施。

  (五)建设电子平台,实现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化

  14.建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完善环保行政审批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建立环境监管一厂一档信息平台,完善企业环保监管电子档案,实现审批、执法信息即时上网,即时可查。环保执法全面实现移动执法,执法信息及时上传。

  15.完善环保部门与企业信息互通平台。结合“智慧环保”建设,打造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企业、环评机构与审批部门的有效互动,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建立环境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企业发送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环境监管信息,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达标排放。

  (六)规范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环境执法稽查

  16.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积极推进“阳光执法”,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网站设立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对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17.强化环境执法稽查。市环保部门按照市级督查网格化分工,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通过执法稽查,监督指导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每年对30%的县(市、区)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专项稽查。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县(市)、区环保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专案稽查。在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报市环保局,向被稽查单位出具《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并向系统内通报稽查结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明确分工和责任。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高效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二)健全执法体系。充实环保执法力量,下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重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以强化监管责任为重点,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明确监管执法职责,强化监管执法责任,全面推进环保综合执法,稳步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逐步实现监管与执法相分离,切实解决多层执法、监管与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有效加强我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三)强化执法能力。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推进环境监察机构和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统一佩戴环保执法队伍标识。2016年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强化自动监控运用,切实提高环境监控预警水平。

  (四)严格绩效考评。将县(市、区)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的综合绩效考评,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执法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以考评促责任落实。对因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对在环境监管执法、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