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5〕154号  2015年9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5〕16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管理考评以“客观、公正、适用”为原则,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行业监管部门考核、业主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实现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评。

  第三章  管理考评内容

  第五条  管理考评重点围绕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成果质量、服务效能、服务收费、合法经营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  考评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各行业监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仍由原对应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中介服务成果审核合格后,各行业监管部门组织考评,考评结果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

  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行业监管部门考核和业主单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按百分制计算,行业监管部门考核占70分,业主单位评价占3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业主单位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采取“一事一评”的方式实施,中介事项的服务成果审核合格后,业主单位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填写满意度测评表(附件2),评价结果报送至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九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实行“一事一考”的考核办法,中介事项的服务成果审核合格后,行业监管部门对该事项完成质效进行考核打分,填写考评总表(附件3)完成考核。

  第十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围绕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成果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时限、合法经营等考核标准,针对不同中介服务事项分类细化评分细则,客观公正评分。

  第五章  考评结果公示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将各行业监管部门推送的中介服务机构考评得分和信用管理部门推送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信用信息,通过市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业主单位择优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章  异常执业行为惩戒

  第十二条  在日常管理、考核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执业行为之一的,列入异常执业名单并公示。列入异常执业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年内不得参与市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经营活动。

  (一)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被查实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被查实的;

  (三)违规收费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的;

  (五)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起诉并查实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的;

  (七)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因中介服务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