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5〕67号 2015年9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事关食品消费安全,社会高度关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目前全市在营的屠宰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较小、管理水平不高、规划布局不合理的现象。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清理整顿工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保障肉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关闭所有不合格的生猪屠宰点,全面实行工厂化屠宰。到2020年,生猪屠宰企业实现标准化生产和冷链化运输销售,生猪屠宰行业基本实现信息化监管和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牛、羊、禽基本实现定点屠宰,全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和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措施
(一)制定定点屠宰规划。各地要结合城市规划与本地实际,按照“便于疫病防控、防止价格垄断、利于突发处置、确保安全供应”的原则,科学制定生猪定点屠宰规划,同步考虑牛、羊、禽定点屠宰布局。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形成市区、县(市)及通州区各2~3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不再设立小型定点屠宰点。新建或改扩建的定点屠宰企业厂址选择、平面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目前国家规定的相关设置条件和要求,于2017年6月底前按程序验收并投产。
(二)关闭不合格屠宰点。从今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关闭未通过2011年国家九部委清理整顿的117家不合格生猪屠宰点。对获证的16家屠宰企业,进行检查复核,污水处理不到位、不符合要求的要加快淘汰。各地要制订年度计划,明确清理整顿责任,确保有序推进。清理关闭企业,要拆除屠宰设施、停止派驻检疫。根据各地上报的关停计划,2015年12月底,全市完成36家屠宰企业的关闭任务;2016年12月底,完成51家关闭任务;2017年9月底,所有不合格的屠宰点全部关闭到位。各地要妥善解决关闭屠宰点资产、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暂无获证企业或定点屠宰场布点少的地区,要积极协调、支持获证企业在乡镇建立肉品配送点,开展配送、批零直销,保障辖区内肉品供应顺畅。
(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农业、食药监、公安、卫生、环保、城管等部门分工协作、协调配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物、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窝点,从源头上消除肉品质量安全隐患。建立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肉类违法经营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16农业服务热线的作用。各地要公布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渠道,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群防群治局面。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畜禽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内控制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肉品质量安全设施设备和检验人员,落实全过程质量安全防控措施。屠宰企业要加强管理,严禁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进入屠宰场,严禁屠宰注水注物、生病或死亡的畜禽。屠宰企业应如实记录畜禽来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溯源查验;发现畜禽已注水注物、生病或死亡的,应做好记录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要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估,科学、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切实提高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管理有效性和针对性。
(五)开展肉品质量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强化监管,联合开展肉品质量整治行动,确保全市肉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门重点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牵头打击养殖屠宰环节非法添加、收购贩运病死畜禽、生猪私屠滥宰、注水注物等违法行为。食药监部门重点负责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集伙单位等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牵头打击销售未经检疫畜禽肉及病死畜禽肉、加工病死畜禽和生产不合格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外埠进通肉品的质量监管工作。公安部门配合生猪屠宰、肉品安全执行职务活动;及时立案侦办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工商、城管、商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六)加强行业日常监管。构建畜禽屠宰行业日常监管和定期巡查制度,重点把好检验检疫关和屠宰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关,并加大事后监督管理力度。畜禽屠宰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和动物卫生检验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屠宰畜禽实施检验检疫,出具“两证两章”(“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保障出场畜禽产品安全合格。
(七)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对屠宰企业远程实时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实行屠宰企业从生猪进场、瘦肉精检测、禁食静养、过程检疫、肉品出场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全程视频监管。各地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及时研究和掌握辖区内屠宰企业现状,实现信息化管理,推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据库建设,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制度,逐步实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分类指导和动态监管。研究开发肉品出场到零售分销环节质量可追溯系统,实现从生猪养殖源头到肉品消费终端的全程质量监管链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屠宰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监管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畜禽屠宰安全监管不留空档、有序衔接。健全畜禽屠宰执法机构,落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充实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量。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研究制订促进畜禽产业发展、强化屠宰行业监管的政策措施,将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畜禽屠宰企业转型升级予以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开展屠宰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引导和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建立养殖基地,发展冷链和跨区域销售网络,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要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屠宰企业关闭与肉品市场供应无缝衔接,保障全市人民食肉安全。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义,及时总结畜禽屠宰清理整顿工作成效,扩大宣传效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切实提高畜禽屠宰清理整顿工作中的舆情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畜禽屠宰清理整顿工作有序推进。
(四)严格督查问责制度。市政府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签订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责任状。市农委要牵头相关部门组织明查暗访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通报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分时段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督办,督促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全程跟踪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