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5〕48号 2015年7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通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防范政府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因知识产权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评议,是指对政府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状况、保护状况、专利技术状况、风险状况、管理状况等进行分析评议,形成知识产权综合性意见和建议,为活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市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金额较大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一)国有资本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建设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重大并购、重组、转让项目,重点引进项目、技术出口项目以及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等。
(二)市财政资助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江海英才项目以及重大产业投资、重大技改等项目。
(三)市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科技活动。
(四)有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议的其他重大经济科技活动。
第四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原则。评议工作应贴近经济科技工作,满足实际需求。
(二)融合原则。评议工作在评议内容和工作制度上应当与经济科技活动现行管理工作相融合,为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综合原则。评议工作应在系统分析知识产权相关情报的基础上,结合产业与区域规划、市场和法制政策环境等信息,进行综合研究与判断。
(四)保密原则。知识产权评议各相关主体须对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内容:
(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基本状况,包括知识产权类别、数量、法律状态等。
(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包括与活动所涉及技术相关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实施单位知识产权布局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策略等。
(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专利技术状况,包括该专利技术与实施项目关键技术之间的相关性等。
(四)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状况,包括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知识产权相关协议条款审查以及实施该活动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等。
(五)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包括该单位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制度建立、管理经费投入等。
(六)活动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需要评议的其他知识产权事项。
第三章 评议程序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评议由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人才、国资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如技术合作受让协议、实施许可合同等)。
(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关键技术及专利说明。
(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情况说明。
(四)涉及以知识产权作为注册资本、投资或者作价入股的,还应当提供出资或投资协议书,该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书等。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评议申请部门或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组织具有评议资质的国家级评议服务机构进行评议。
第八条 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评议需求分析与任务确定。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应与评议申请部门或单位就知识产权评议的背景和需求进行充分沟通,在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情境条件及具体要求、产业领域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明确评议的任务目标。
(二)评议前期准备。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应根据既定任务目标、所属行业领域竞争状况、分析评议类型及其实施特点,制定工作方案与工作计划,组建工作团队,并开展前期的资料搜集与调研。评议申请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提出的信息需求,提供所需的行业资讯和项目背景资料。
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团队通常由团队负责人、信息检索人员、分析研究人员、技术和行业专家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适时引入法律、技术和市场方面的外部专家。
(三)评议方案实施。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团队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分析评议的时间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沟通管理和风险管理,保障团队投入时间,配置专业分析工具,确保采用信息准确完备,逻辑推理周延客观,分析结论有理有据,对策建议合理有效。
(四)评议成果交付。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应在与评议申请部门或单位商定的时间内交付知识产权评议报告。评议报告包括正文和附录。报告正文包括经济科技活动的基本信息、分析评议的任务目标、分析评议内容构成、综合性结论、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建议以及其它按要求提供的内容。附录根据评议申请部门或单位的具体需求设定,包括分析评议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等。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评议报告审核后,提交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提请部门或单位。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负责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人才、国资等相关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知识产权局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共同推进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施行。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和市知识产权局依申请可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实施过程进行知识产权监督。发现实施过程中因知识产权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向实施单位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修订重大经济活动方案的建议,并且视情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未申请评议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因知识产权问题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经有权机构认定情况属实的,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及外部专家在实施知识产权评议时,应遵守保密义务。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