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5〕49号 2015年7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教学秩序正常,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来,我市学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仍然存在不少隐患。为切实加强我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江苏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指南》(苏食药监餐〔2013〕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机制
(一)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对校园内食品安全(包括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学生饮用水等)负主体责任,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设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事故得到科学有效的处置。学校每学期开学前要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强化教育部门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督导,每年要与学校签订责任状,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对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校长、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定期组织学校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基础台账,每学期开学前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进行通报。统筹保障公办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完善食品安全问题学校校长约谈机制。严格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对未落实主体责任、或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不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
二、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内控机制
(三)严把食品采购关。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所供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杜绝“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及过期商品进校园。学生教室桶装饮用水的生产企业须取得许可资质,学校应查验相应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采购使用;米面油等大宗食品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招标采购,保证优质优价;食用农产品应从批发市场采购经检测合格的产品,需要从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质量合格证明,不得采购使用无证企业、无证小作坊、无证小摊贩生产及来路不明的食品。严把索票索证关,建立原辅食料台帐和可追溯机制。
(四)严格过程管理。加强对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将“三无”、过期、变质或劣质的食品销售给学生。要密切关注学生饮用水安全,饮水机要定期消毒,开启后的桶装饮用水应尽快更换。对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存储及餐具消毒等重点环节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详实记录。食品存储要离地离墙,建标立卡,分类分架存放,食品储存室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制作要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烧透,符合餐饮安全的流程和要求。餐具消毒原则上采用热力消毒方式。严格留样管理制度,冷藏留样冰箱应专用,专人负责。
三、完善学校食堂投入保障机制
(五)实施学校食堂标准化提升工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优化内部空间布局,配齐生熟食品分开的冷藏、冷冻设备,配置与用餐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热力消毒设备设施,使用适合于热力消毒的不锈钢材质类餐具,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出台学校食堂标准化提升标准和计划,由各地政府组织实施,2016年底前完成。公办学校的改造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民办学校由投资主体负责。学校新建、改(扩)建食堂,在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征询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实施。
(六)加强学校食堂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学校要建立清洁、消毒、维修、保养、更新制度,定期组织设施设备的检查,加强对相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明确专人负责设备的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等,保证食堂设施设备可用、在用。
(七)建立公办学校自办食堂成本性开支补贴机制。将学生食堂的水、电、气费开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同时对自办学生食堂的人工成本、运行成本等由各级财政实行定额补助,保障食堂食品安全。补助标准随物价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四、建立学校食堂服务外包目录管理机制
(八)实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自主经营管理。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管理,已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管理的,要在2015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完成收回工作。少数餐饮服务力量不足的学校食堂,可实行“不带资式”服务外包,由专业餐饮团队提供加工制作服务和技术指导,原辅材料采购、财务核算等经营管理事项由学校负责。严格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将学校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努力实现学校食堂财务收支“零结余”。
(九)实行学校食堂服务外包单位目录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筛选建立学校食堂服务外包可选单位目录,每年进行动态调整。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需要购买服务,其他类学校需要承包经营的,应在目录内选择管理水平高、诚信度高的管理团队。受到过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食品经营单位或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食堂服务外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列入学校食品安全禁业名单。服务期内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学校食堂服务外包经营单位,学校有权按照约定终止经营协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五、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十)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许可。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并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依法严格处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悬挂在食堂醒目位置,不得超范围经营。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十一)加大重点品种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要根据学校食品消费的特点和风险隐患,加大对学校采购的米、面、油、肉类、蔬菜、学生饮用水、乳及乳制品等重点品种抽样检验力度。凡发现不合格食品,依法查处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十二)加强重要时段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强化日常巡查,尤其对农村学校、幼儿园以及在夏秋季肠道疾病高发期、中高考期间,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加工过程不规范的,要督促其整改,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活动保障规范的要求,学校提前申报中高考校外集中食宿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评估后确定。
六、优化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十三)制修订应急处置预案。全面提高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的原则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学校要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十四)科学有效处置。当学生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校长担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迅速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腹泻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管理协调,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救护。
(十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因执行不力、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品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构建学校食品安全共治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经费、设施设备等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品安全水平。
(十七)部门联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联动监管机制,相关工作联合部署,专项检查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进“A级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对学校周边餐饮单位、流动摊贩无证经营等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社会参与监督。通过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等形式,邀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实地考察、询问评议学校食品安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普及师生食品安全常识和营养知识,有效提升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积极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完善学校食堂关键区域视频监控,接受社会监督。畅通“12331”投诉举报电话,严格落实监督举报按时办结制和办结结果反馈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形成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