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5〕50号 2015年7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村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集体聚餐活动逐年增多,由于加工操作场所不固定,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原料采购渠道复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经营者从业行为,预防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重点,落实责任机制
(一)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管理重点。对在农村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由经营性餐馆、农村流动厨师、农村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上门承办的各种宴席及餐饮活动,实施重点管理。
(二)落实办餐主体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与承办者(包括经营性餐馆、农村流动厨师、农村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共同对餐饮食品安全负责,双方应当签订《农村集体聚餐安全责任书》(附件1),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实行责任公示制度,双方应当在加工制作现场将事前报告备案情况、从业人员信息、原辅材料采购渠道、安全责任及承诺内容等公示,接受用餐人员和社会监督。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村聚餐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管理和培训,组织备案登记。村(居)委会及其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备案制度
(五)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农村聚餐从业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在乡镇(街道)备案登记,取得《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证》(附件2)。各地要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并将备案登记的农村聚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六)定期培训和健康体检。农村聚餐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直接接触食品的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照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名录进行督促检查。
三、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全程管控
(七)事前报告。对一次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者委托承办者)提前一天以书面、电话、短信或微信等形式向当地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说明举办者、承办者、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记录表》(附件3),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对举办者送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4)。
(八)现场评估。分类实施现场评估,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现场评估;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评估。重点评估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登记备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情况,填写《农村聚餐现场评估记录表》(附件5)。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劝诫停办农村聚餐活动。
(九)督促指导。督促指导农村聚餐举办者、承办者严把基本卫生条件关、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关、加工过程规范操作关。建立农村聚餐留样制度,指导承办者按品种、分餐次将聚餐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交举办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四、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处置事故
(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及时科学处置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集中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立即报告所在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同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两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农村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流动厨师、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依法严厉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纳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布。
五、精心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共治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要将农村聚餐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列入政府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建立覆盖辖区所有乡镇(街道)、村(居)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给予经费、装备等保障。建立农村聚餐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的分析研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餐饮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党员干部要带头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文明安排聚餐活动。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涉及农村集体聚餐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及网络等媒体,通过编排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册、视频短片等,在农村大力宣传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教育农村聚餐主办者、经营者守法诚信操作,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
全市城镇范围内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集体聚餐活动参照本意见加强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纳入重点管理的一次性聚餐人数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