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5〕163号  2015年10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

(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通委发〔2015〕4号),现就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提出以下试行方案。

  一、改革目标

  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有效化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改革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部分检验检查价格降低,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进行补偿,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分类指导,同步推进。列入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范围的城市公立医院同步实施,政府举办的中心卫生院与县(区)级公立医院、城市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的差价。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四)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监管机制等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三、实施范围

  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具体名单见附表1)。

  四、改革内容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

  城市公立医院除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外统一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实际购进价格低于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的,应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

  (二)改革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1.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取消降温取暖费和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等价格项目;取消Ⅰ级、Ⅱ级、Ⅲ级无陪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服务内容与现行的相关项目归并(取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表2)。

  2.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精神心理卫生部分项目、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辩证论治费)、辅助生殖技术和美容(保健)性质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类)详见附表3)。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立项,其价格由医院自主制定,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控制特需病房床位的比例,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总开放床位数(不包括加床)的10%。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或调整需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本方案实施后6个月内不调整。

  3.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类)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详见附表4)。

  (1)提高诊察费项目价格,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诊察费中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辩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拉开等级差价,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制定。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提供方便通道,在二、三级公立医院就诊的,分别按1元/次、2元/次标准收取。

  (2)提高病房床位价格。不再区分病房等级,按每间病房的床位数定价,划分为套间床位、单人间床位、双人间床位(A)、双人间床位(B)、三人间床位及普通床位,其中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单间、套间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3)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并缩小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之间的差价。

  (4)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价格,并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

  (5)提高高压氧治疗、部分病理检查等价格明显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6)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

  (7)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8)降低部分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降低伽玛刀治疗、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的价格。

  (9)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的检验项目、国产试剂可以替代进口试剂的部分检验项目及业务量大的部分常规检验项目价格;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合理制定常用检验组合,使检验实际价格有所下降(检验基本组合项目价格详见附表5)。

  (10)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不调整。血液透析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委托市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暂不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类)详见附表6)。

  4.促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一级公立医院与二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的差价。一级公立医院等级护理、床位费、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二级公立医院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按二级公立医院调整后医疗服务价格的90%执行。县(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按不高于二类医院的价格执行。

  (三)加强价格监控,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制定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对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等进行动态监测。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办法和有关费用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人均费用合理增长幅度、财政投入落实情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2.建立检验检查价格专项动态管理制度。建立人均检验检查费用增长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调整的联动机制,对人均检验费用增长过快的公立医院,降低业务量增长过快的检验项目价格。对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人均费用增长等考核指标超过规定的医院,相关价格在指导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管理。

  五、配套措施

  (一)改革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增加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结合医院专项资金方案调整,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院实行差别化财政补贴政策,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与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的医保支付政策,将提高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合理确定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的门诊诊察费、床位费以及精神类、血液灌流等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通过门诊统筹、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补充待遇对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补助。

  (三)推进医院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实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范行为、成本核算、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分级诊疗等综合措施,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益。全面加强医院完全成本核算,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监控机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和查询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建立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制度。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医疗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患者反应强烈的过度诊疗和乱收费问题。医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院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健全医保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着力完善总额控制下的医保结算支付方式,有效加强医疗费用的审核。发现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组织落实好各项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试行方案调整和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及中心卫生院医药价格改革政策。

  (二)强化宣传引导。重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步宣传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加大政府投入等政策措施,使广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做好应急处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抽调精干人员深入医疗机构,加强动态和舆情监控,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医药价格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5年10月31日24时起试行。已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和中心卫生院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公立医院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

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试点方案》(苏医改发〔2015〕1号)、《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南通市深化综合医改工作方案》(通医改发〔2015〕2号),为联合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我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诊察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费等)、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一)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含急诊)最高支付标准二类及一类医院为10元/次、三类医院为12元/次,各类专家门诊诊察费最高支付标准二类及一类医院为15元/次、三类医院为22元/次;中医普通门诊辩证论治费最高支付标准二类及一类医院为12元/次、三类医院为15元/次,各类专家门诊辩证论治费最高支付标准二类及一类医院为17元/次、三类医院为25元/次。在最高支付标准以内,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按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元/次、7元/次。

  (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为35元/日,离休人员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为45元/日。

  (三)参保人员(含离休医疗统筹等)实际发生的专家门诊诊察费、专家中医辩证论治费、床位费等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依实际发生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标准的部分纳入自费(丙2类),由参保人员自付。

  二、新增项目及部分调整的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一)新增110200008方便门诊费、1109-a传染(皮肤)病医院(病区)消毒费加收项目的医疗保险项目等级为甲类;250900001大生化检验组合、250900002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250900003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项目的医疗保险项目等级为诊乙1;250203080-a血栓弹力图血小板图检测260000017-a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检测260000019-a血小板交叉配合试验医疗保险项目等级为诊乙3。

  (二)精神病护理费医疗保险项目等级调整为诊乙0。

  (三)血液灌流医疗保险项目等级调整为诊乙2。

  三、其它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本次价格改革涉及的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等诊疗项目提价部分,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保险项目等级不变,其它未调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也不变,仍按《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通人社规〔2012〕23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通人社规〔2015〕8号)等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一、同步进行。

  五、本政策自2015年10月31日24时起执行(限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通人社规〔2014〕7号《关于南通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