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5〕74号 2015年10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的意识和责任
(一)增强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市属粮食产销过渡区,北部为产粮区,南部和市区均为销区,粮食总量差进,需从外购进大豆、玉米等油饲用粮,口粮总量自给,但缺粮人口占比较高,地区间不平衡,粮食保供稳价任务较重。从需求方面看,随着城镇化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需求量呈现刚性增长趋势;从生产方面看,我市人多地少、粮食总产已处于较高水平,持续增产的难度加大;从流通方面看,我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虽有较大改善,但与粮食安全保供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全市粮食安全保供的目标,积极构筑生产稳定、流通发达、储备安全三道防线,牢牢掌握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动权。
(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我省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市、区)长分级负责制,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建设。市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全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保障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事项,并定期组织考核通报。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是: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严格基本农田占用,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配套政策,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创新储备机制,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健全粮食区域调控机制和应急保供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区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是: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严格基本农田占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协同做好粮食流通、应急保供设施(网点)、“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规划建设工作;协同做好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工作;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各部门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是: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总量平衡、粮食收购、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市场调控、应急保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市发改委负责申报和落实国家下达的粮食进出口关税配额计划,会同市粮食局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加强中央投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涉粮补贴等各项资金并实施监管。市农委负责督促各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产量,指导和服务粮食生产,负责监督耕地质量。市农办牵头负责粮食作物保险工作。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基本农田数量。市物价局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督,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会同市粮食局负责主要粮食品种成本调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市农委、食药监、工商、粮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和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市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相关的统计监测。市农发行负责地方各级粮油储备、粮食收购信贷资金需要及政策性用粮贷款安排,并为企业自主经营粮油提供信贷支持。其它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责,强化部门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地力建设,大力推进深耕深松、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等措施,不断提升耕地质量水平。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审计局)
(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把农田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确保2018年前高标准农田占比达到60%以上。组织实施粮食产能提升规划,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水平,增强粮食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发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五)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全市粮食种植面积保持在750万亩左右,其中水稻种植面积250万亩以上,并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加大财政投入,重点加强良种、良法、良田等新技术研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提高优良品种覆盖率。加强重大病虫害防控,提高高产稳产能力。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激励机制,推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政策和项目”作引导,积极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粮食生产经营,现阶段重点鼓励和培育种田大户、全托管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主体。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广“全产业链联盟”、“联耕联种”、“订单种植”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对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办、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七)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农发行要安排落实粮食收购资金,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加大对自主收购粮食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实施规模种粮补充保险,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制定实施非正常年景和粮食质量异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应急处置预案,帮助农民减轻损失,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培育和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推广社企合作模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企业经营成果。支持主产区建设粮食仓储、烘干等设施,支持销区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满足农户售粮和安全储粮需要。优化基层粮食库点布局,改善粮食仓储设施,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产销衔接,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分行)
三、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
(八)加强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制定市、县(市、区)粮食流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以“粮食物流(产业)园区为龙头、中心粮库为骨干、粮食收储库为基础”的粮食流通布局,努力打造“长三角北翼粮食物流产业集群”。充分利用我市滨江临海、江海河联运的优势,市县联动,政策扶持,在沿海、沿江和沿运河规划一批粮食物流(产业)园区。每个县(市)、通州区应设立1个中心粮库,同时,原则上分别按照粮食主产区收购服务半径小于20公里和销区收购服务半径小于30公里设立粮食收储库。各地对规划布点内的粮食仓储物流库点的仓房改造、新建及储粮技术、烘干设备、质量检测、智慧粮食等项目建设,要在规划、土地、资金等方面重点给予支持和扶持。积极申报符合中央和省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加快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参照省财政做法,对产粮大县的粮食生产补助,要明确用于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分配比例。落实好新建储备粮库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推进粮库“仓型新型化、作业机械化、储粮绿色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智慧粮库和市、县两级粮食流通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到2018年底,全市基本建成基础设施比较先进、行业应用基本覆盖、主要业务可视可控、各类信息互联共享、系统运转安全稳定的智慧粮食体系。对粮库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
(九)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聚焦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科技需求,支持粮食企业,联合相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绿色生态储粮、粮食节约减损、粮食质量安全、粮情监测预警、粮油精深加工和信息技术等应用技术的研究攻关和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粮食企业与相关教学科研机构联合,在企业设立产学研基地、科技研发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助推企业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广泛应用机械通风、粮情检测、环流熏蒸、低温储粮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水源地源热泵等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大力促进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企业集团。加强品牌建设,支持企业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优势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示范引领全市粮食企业加快转型发展。积极整合本地传统优势粮食产品品牌,支持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和使用,提升本地粮食产品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大力推进粮食全产业链联盟建设,对粮食全产业链联盟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在农业保险、粮食烘干设施建设以及项目农业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油产品,推进粮油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重视发展主食产业化,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工商局)
(十)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产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它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吸收外资、民营资本及职工入股等方式,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做大做强企业。支持发展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加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四、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十一)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粮食储备任务,进一步优化粮食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活消费习惯,按照小麦30%、稻谷70%的比例落实储备。参照省级标准确保储备保管、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建立和完善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落实封闭运行管理要求,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充分发挥吞吐调节作用。(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分行)
(十二)加强粮食调控和监测预警。加强粮食产销对接工作,鼓励市区、海门、启东等地到产区建设优质粮源基地。建立各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把握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节奏,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物价效应。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者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支持粮食调查统计,各地分别确定5至8个粮油价格监测点, 通过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支持和补偿。(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
(十三)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制订实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结合“放心粮油”创建,2017年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打造“半小时放心消费圈和供应网”。每个镇(街道)建有1个以放心粮店为依托的应急供应网点。销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成品粮储备按市下达的任务充实到位。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担、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部门监管、合同约束、动态调整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实行统一挂牌,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四)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健全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执法组织能力建设,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部门执法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提高执法效能。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行之有效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粮食收购、批发、粮油加工和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组织开展粮食库存和地方储备粮油专项检查,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成果运用,建立粮食经营企业失信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信用办)
五、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十五)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管,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以重金属污染为重点的耕地与农产品调查监测,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有机肥、高效缓释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建立耕地土壤环境和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处理系统,加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污水的资源利用,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十六)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作用,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加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力度,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粮食流通全程可追溯管理。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与粮食质量监管事权相匹配的粮油检测机构。鼓励粮食企业对粮油检测设施的投入,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能力。强化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的检测,严格超标粮食的管控,探索建立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理或者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等地方政府属地处置制度,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七)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食品安全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职、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相关经营者违法违规处罚和监管失职追究机制。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推行科学文明、安全营养餐饮消费方式,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形成人人爱惜粮食的良好风尚。(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每年要分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相关任务,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报告制度,下级政府每年年初向上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区域耕地变化以及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保供等方面的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责任制规定任务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国土局)
(十九)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发),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落实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在优化部门结构、节约编制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权责一致、协调顺畅、高效有序的粮食行政主管机构和队伍,完善和提升功能,强化人员配备,真正建立起与粮食安全战略地位相匹配的组织保障机制。(责任部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粮食局)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57号 2015年10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市行政审批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级审批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由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三)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市审批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部门行使市级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市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市、区)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市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环评变更审批(或备案)、后评估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条 已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尚未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环保“三同时”验收按本办法确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