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9-2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5〕62号  2015年8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各驻通部队:

  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先的具体体现,是为驻通部队解难题、办实事、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驻通部队要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安置力度,积极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作出新贡献。

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军分区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4〕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创业;坚持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近就便原则进行;坚持突出优先安置重点对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飞行员、舰艇主官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的随军家属,实行重点优先安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重要责任。

  二、就业安置对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三、就业安置模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安置。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驻地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由驻地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督促事业单位在编制、岗位空缺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或推荐安置,定向招聘或推荐安置的具体数量可根据当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及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情况合理确定。随军家属参加驻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不受户籍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接收单位确定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二)鼓励企业招聘。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实际,按照招聘数量3%-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鼓励其他各类企业招聘随军家属,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市区凡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并一次性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政府补助4万元(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三)扶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应当纳入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相应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托底安置。各地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每年在制定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社区服务、妇女专干、文化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就业困难随军家属。

  (五)货币补偿安置。鼓励驻地政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货币化安置方式。对于选择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可以根据随军前的身份和工作时间享受相应数额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作为促进就业安置的过渡办法,对非因本人原因随军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由驻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及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随军前已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并愿意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其补偿标准为:每人以6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6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男年满55周岁(含)、女年满45周岁(含)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保养安置,由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月按不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对随军前在企业单位或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公证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其补偿标准:每人以4万元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4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工作运行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有关规定,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和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南通军分区政治部和部分驻通部队领导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分区政治部承担。军分区政治部负责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情况收集和工作协调,承办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的手续;市编制部门负责需推荐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进编核准办理;市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负责核定随军家属的身份、申请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随军家属的工龄,办理人员流动手续;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检查经费使用效果。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每年4月底前,由驻市区部队将上年度入户的随军家属名册报送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提交《随军家属情况登记表》、随军批复、随军家属本人身份证、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登记证》、个人档案及配偶的军官证(《士兵证》)、人事劳动关系未转入的随军家属的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市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大就业培训力度。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随军家属就业能力。充分利用军地高校、科研院所、公共机构等现有资源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基地,对随军家属开展学历提升、知识更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安置随军家属所需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保养安置经费、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补助经费以及公证费、保养人员事务代理挂靠费、办公经费、就业培训经费等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预拨,市人社局核支,年底按实结算。

  (五)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各级应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双拥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县)评比的硬性指标,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应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资格。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年中进行检查督导,年底进行总结通报。

  五、各县(市)及通州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