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5〕81号  2015年12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51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2〕4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兵役法》、《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扎实有效的举措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广开渠道,积极协调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按照规定时间抓好任务落实。各地要积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经费的到位,确保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全力保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重点安置对象,全市各级安置部门要通过量化士兵服务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南通市区退役士兵积分选岗办法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制定。

  依据《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到地方后办理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二)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三)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四)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符合政府岗位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对安置岗位的要求越来越高。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部省属驻通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新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此次下达的退役士兵岗位安置计划是刚性任务,各单位必须全面落实。各地要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税收减免,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减去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安置条例》规定的四类重点安置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另增发不低于10%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级安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适当增加补助,但不高于10%,具体标准由各级安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大力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品质

  各地要围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1号)文件精神,本着“愿训尽训、免费培训、自选专业、推荐就业”的原则,严密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规范报名、招生秩序,确保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的80%以上。完善招生计划,严格分级培训,规范教育管理,创新教学模式,提升培训实效,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就业率达到95%以上。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若干规定》,加大督查巡视力度,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五、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应与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就业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律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