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1-1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5〕82号  2015年12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57号)精神,解决好影响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领导,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推动本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会〕

  加大新《环境保护法》的普法宣传和贯彻力度,提升全社会认知度,扩大影响面。〔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

  在开展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牵头单位:市审计局;协同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二)凝聚职能部门执法监管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业污水处理和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监管,使铁腕治污进入“新常态”。各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要至少主持召开两次环境监管执法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问责机制。各地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将建筑和道路施工工地噪声及扬尘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畜禽养殖业污染、露天焚烧秸秆等环境监管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强化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扬尘污染监督。〔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协同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加强对渣土清运作业和渣土车辆运输的管理,加大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协同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将铝合金加工行业噪声污染防治列入专项整治内容。〔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协同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加大对娱乐业噪音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执法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市民举报强烈的依法予以惩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协同单位: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

  研究制定畜禽养殖业提档升级实施意见和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奖补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规模以下养殖户的畜禽粪便开展循环化利用改造。〔牵头单位:市农委;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加大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新《环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实施细则,充分利用司法联动机制,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三)推进环境监管执法改革。加快实施我市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整合执法职能,强化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和执法能力建设,稳步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逐步实现环境监管与执法相分离。各县(市)及通州区要根据地域范围、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组建区域性环保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县(市)及通州区现有环境执法机构主要承担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等职责。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功能园区可单独设置环保分局。崇川区、港闸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大环保”综合执法改革。将法律法规赋予环保、公安、农林、水利、建设、城管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其中涉及群众诉求迫切、操作简便易行、需要集中执法的具体执法事项进行整合并纳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内容一并实施。〔牵头单位:市编办;协同单位:市人社局、市环保局〕

  (四)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和考核奖励。建立倒查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环境监管执法、重大环境信访调处、重大案件查办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牵头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单位:市检察院、市环保局〕

  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五)督促各类社会主体履行环保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自律意识,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行为规范化要求,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每年3月底前,各地要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报市环保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6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等信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配合环境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建设局〕

  (六)推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坚持服务发展与铁腕治污并重,指导、督促工业企业按照《南通市工业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推进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督促企业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自查与持续改进,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重点污染源在2016年底前完成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达标建设,其它工业企业在2017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三、强化环境保护日常监管

  (七)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各地要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网格化模式,将本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实行“市、县(市、区)、区域、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五级网格管理,明确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长,划分污染源监管等级,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各级网格应根据本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地要着重强化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级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基础资料和执法台账。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环保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职能,执行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和环境监察稽查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八)严密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地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南通市2015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充分利用好大检查的成果,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一厂一档”,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各类环境问题。市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城建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按照“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的思路,加强各类共性问题的研究,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环保大检查督查结果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九)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城建、规划、安监、海渔、消防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合力做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工作。清理整顿工作坚持“三个一律”,即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或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十)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城市、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扩容升级,规范运行管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处理效果不佳、处理能力不足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优化污水处理工艺,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完善园区规划环评,加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强化通启、通吕、通扬等重点流域上下游的协同监管,各地要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共担流域治理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开发示范区管委会〕

  加强对化工、制药、印染、钢丝绳、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四、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持续开展环保执法“亮剑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重典治乱、铁规治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各地要果断亮剑,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和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十二)加大综合执法惩治力度。各地要建立环境保护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明确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各地要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电价和排污收费差别化政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工商局,南通银监局、市自来水公司、南通供电公司〕

  (十三)加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各地要结合《关于创新环境执法司法保障机制实施美丽南通护航工程的意见》要求,不断创新完善环境执法司法保障机制,形成各方支持环境保护的合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试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公安机关要加强环境污染犯罪侦办机构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案件,确保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探索培育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污染损害鉴定机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

  (十四)推进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积极推进“阳光执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环境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的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十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主动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增强环境监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适时邀请公民、“美丽南通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环境监管执法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公众自发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充分发挥“12345”、“12369”等公共服务热线和微信举报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环境敏感、涉及面广以及公众广泛关注的项目规划和环评,应当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五、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十六)开展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情况的稽查制度和环境监察员制度,完善环境监察稽查、执法档案管理和重点案件审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各地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规范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职业化水平,提高执法效能。市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对3个县(市、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要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重点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专项稽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十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执法前移、重心下沉的原则,各地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充实环保一线执法力量。编制、人事部门要明确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和岗位编制,大力推动全市符合申报条件的环境监察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地要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一级标准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二级标准,加强环境监察、应急队伍和环境监察专家库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各乡镇(街道)、园区在现有相关机构基础上增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完善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机制,有效保证基层环保执法力量。〔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加大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培训,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大力提高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全面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16年6月前,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佩戴执法标识、穿着执法制服;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一级标准,切实保障基层执法车辆需求,配齐配足各类检查仪器和执法设备;全面推广环境监察移动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强化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运用,提高监控技术水平;推进刷卡排污系统建设,严控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确保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