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5〕29号  2015年3月31日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5号)要求,现将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后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后评估对象及后评估主体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2〕191号),后评估主体:市教育局。

  (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35号),后评估主体:市教育局。

  (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2号),后评估主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43号),后评估主体:市城乡建设局。

  (五)《南通市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通政发〔2006〕82号),后评估主体:市城管局。

  (六)《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11〕4号),后评估主体:市城管局。

  (七)《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通政规〔2011〕6号),后评估主体:市水利局。

  (八)《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35号)后评估主体:市国资委。

  (九)《南通市市属改制企业股权转让监督管理若干规定》(通政发〔2008〕30号),后评估主体:市国资委。

  二、后评估工作要求

  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负责,成立专门的班子,法规处牵头,业务处室配合,不断创新评估方法,提高评估质量,于10月30日前将后评估报告(单位盖章)及电子邮件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后评估主体、程序、方法;文件预期的目标及实现程度、合法性、合理性、执行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实效性等的评价;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文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未尽事宜详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