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66号 2015年5月11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南通市市级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级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或上级部门补助的,专项用于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附加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教育附加资金:税务部门按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规定比例征收的教育附加资金;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省财政部门按体育彩票销售额及规定分配比例,通过预算支出指标转移支付的体育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可用于教育、体育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
1.牵头编制并向市政府上报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专项资金;
3.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再评价。
(二)市教育局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教育附加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2.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对教育附加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
(三)市体育局
1.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
2.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3.对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实施项目绩效自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教育附加资金
1.基本建设类: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包括校舍安全工程项目);
2.大型维修费:学校房屋、设备大型维修改造项目补助;
3.仪器设备类:学校教学仪器、装备购置项目补助;
4.化债及贴息类:学校债务化解及贷款贴息项目补助;
5.信息建设类:智慧教育(数字化校园建设)、网络维护项目补助;
6.内涵建设类:教师进修培训、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补助;
7.职业教育类: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实训基地等项目补助;
8.重点工程推进类: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教育重点工程推进补助;
9.其他类: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
1.全民健身类: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全民体质检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等全民健身项目补助;
2.体育比赛类: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市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单项体育比赛)经费不足;
3.建设维修类: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项目经费不足;
4.运行维护类:弥补专业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5.其他类:用于与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一般为无偿补助。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与下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市教育局、体育局根据有关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事业发展客观需求,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市财政局于当年12月底前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教育局、体育局应当在20日内通过公开渠道(部门门户网站、报纸等)发布经市财政局备案的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对象、表式、流程等),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教育局、体育局对申报项目审核确认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对拨付(下达)企业(含个人、社团非公组织)补助的项目,市教育局、体育局按政策审核确认后应通过公开渠道(部门门户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的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中涉及基本建设、装饰装修、信息化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活动补助的,应按市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重大活动等相关规定程序及要求办理。其中:应由申报单位编制的估算或概算须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大额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报市信息办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需实行代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资产的要加强管理,履行产权登记手续。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结束后,市教育局、体育局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及时提交资金支出情况和绩效分析材料;市财政局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体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