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77号 2015年5月27日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长江船舶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长江船舶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根据《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通政发〔2014〕9号)、《南通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5〕22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为核心,集中力量完善沿岸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改善南通大气环境。
(二)目标任务
1.确保南通辖区航行、停泊、作业船舶废气排放满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标准排放要求;
2.控制并降低船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以及颗粒物等的排放对南通市大气环境的影响;
3.推动港口、码头、船舶分步完成防治船舶大气污染设施设备建设改造工作。
二、组织机构
在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领导下,成立船舶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南通海事局、南通供电公司、中国船级社南通办事处等作为成员单位。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南通海事局,周竹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实施范围
南通沿江航行、停泊和作业船舶及港口相关设施。
(二)实施时间
专项整治实施时间为2015年5月~2015年12月。
四、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
(一)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使用
1.推动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一是推动新建散货或集装箱码头按照《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2012)标准,建立码头岸电供应系统;二是督促现有码头制定岸电改造计划,逐步推进实施岸电系统改造;三是根据小型船舶靠泊情况,全面推进港口码头低压岸电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南通海事局、南通供电公司
2.推动修造船厂使用岸电设施。督促船舶修造企业根据修造船舶情况全面推广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南通海事局、南通供电公司
3.推动在港船舶电力系统改造。全面推动公务船、汽渡和港作船等进行电力系统改造。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南通供电公司
4.推动经常航行本港海轮电力系统改造。推动相对固定进出、停泊本港海轮实施船舶电力系统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南通供电公司
5.推动在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动沿江在港停泊的95%以上的公务船、汽渡和港作船停用辅机发电,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港口管理局
6.推动进出港船舶使用岸电。对已具备使用岸电条件的船舶,码头应积极配合为船舶提供岸电。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港口管理局
(二)船舶油品质量监督管理
1.督促船舶使用优质合格燃油。引导船舶代理公司、引航等单位加强对进出港船舶合格燃油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及时提醒和督促进江海轮在长江南通段航行时换用轻质燃油。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
2.开展船舶燃油质量抽检。加大对供油单位和进出港船舶燃油的质量抽检,确保辖区供应船舶燃油质量不低于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标准要求。对发现的燃油质量不合格的船舶,要求其立即更换合格燃油,并将不合格情况向供油港口海事部门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
(三)码头作业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
1.推动码头装卸作业系统升级改造。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落实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措施,对从事易产生扬尘货物作业的码头装、卸货和输送设备进行改造升级,配备防尘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协同单位:市环保局
2.推动散装液体码头建设蒸气回收设施。督促新建、改扩建危险品码头配套建设油气、挥发性有机气体回收管路;推动现有1~2家从事汽油作业的码头开展作业废气回收设施改造,并保持设施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协同单位:市环保局
3.推动落实高温喷淋降温设施。对从事易挥发危险品作业的码头和船舶,督促建设作业区域喷淋降温设施,避开高温时段作业,船岸作业双方严格落实喷淋降温措施。
责任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协同单位:南通海事局
4.完善船舶修造、拆解企业配套设施建设。督促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和船舶航修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回收和除尘的相关要求,落实制冷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南通海事局
(四)推动船舶使用清洁燃料
1.推动开展水上加气站建设。结合国家新能源建设要求,推动在长江南通水域建设水上加气站,为以LNG为动力的船舶提供动力保障,降低燃油使用造成的大气污染。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港口管理局
2.开展LNG燃料动力船舶升级改造研究。动员并扶持辖区船厂等相关单位参与LNG燃料动力船舶升级改造研究工作,加快推动LNG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五)船舶及其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1.强化船舶设施设备和运维情况检查。在船舶港口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加大对适用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和能效证书配备情况,船舶垃圾处理、油类记录簿和消耗臭氧物质换装记录情况,燃油样品和质量检测报告保存情况,防污染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人员操作、培训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在船舶检验时,严格按照规范对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检验。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中国船级社南通办事处
2.加强停泊船舶秩序监督管理。跟踪上级有关锚地停泊船舶监管要求,推动明确南通港锚地停泊船舶要求,对不在南通港口作业的船舶限制其在本港锚地、停泊区水域进行锚泊。
责任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协同单位:南通海事局
3.严格控制船舶防污作业。严禁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严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严禁危险化学品船舶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从事洗舱作业的,应落实废气回收措施。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港口管理局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1.完善应急预案。积极协调船舶、代理、船公司和引航单位,研究建立重污染天气船舶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研究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措施,完善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环保局
2.组织应急演练。根据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船舶大气污染应急演练,检验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成果。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环保局
3.开展应急响应。根据市大气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开展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应急工作,落实各类防治措施,加强应急值守。
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协同单位:市环保局、港口管理局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应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调度职能,对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专项活动进行有效的督促和协调。市环保局、南通海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分步推进,落实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发动,营造浓厚的专项整治活动氛围。全面排查可能造成船舶大气污染的各类污染源,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确定任务分工、责任人员及工作实施要求,确保活动措施落到实处。对防治措施落实难度较大的,应及时剖析原因,按照先点后面、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分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三)总结经验,严格考核评估。各相关单位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沟通解决存在的困难,总结提炼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市大气办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考核细则,年底对各部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