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南通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苏政办发〔20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质量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三个方面。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1月至3月进行。
第四条 质量考核工作坚持科学严谨、注重创新、公平公正、体现绩效的原则。考核以《南通市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为基础,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指标体系由4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30项三级指标110个考核点、1项加分项和1项否决项组成。具体为:
(一)质量宏观管理,包括规划战略制定、制度机制建设、投入保障三部分。其中,规划战略制定包括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制定与实施2项指标;制度机制建设包括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运行、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3项指标;投入保障包括质量投入机制运行1项指标。
(二)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制度机制建设、产品质量监管、服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四部分。其中,制度机制建设包括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质量诚信制度建设、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4项指标;产品质量监管包括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与实施、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2项指标;服务质量监管包括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与实施1项指标;工程质量监管包括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与实施1项指标。
(三)质量基础建设,包括质量发展基础、检验检测能力、人才建设三部分。其中,质量发展基础包括标准、计量、认证认可能力建设1项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包括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2项指标;人才建设包括质量人才队伍建设1项指标。
(四)质量结果,包括技术水平结果、监督抽查结果、品牌创建结果、质量基础结果、环境质量结果、经济发展质量结果六部分。其中,技术水平结果包括科技投入与创新能力1项指标;监督抽查结果包括监督抽查合格率、工程验收合格率、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质量综合满意率4项指标;品牌创建结果包括名牌产品、品牌效益、质量奖励3项指标;质量基础结果包括认证、标准与技术机构建设成果、质量信用成果2项指标;环境质量结果包括生态环境成果1项指标;经济发展质量结果包括经济运行成果1项指标。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县(市、区)自评、部门考评、集中报告等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基本分100分,加分项10分,综合总分110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综合总分90分以上)、先进(综合总分80分~89分)、完成(综合总分60分~79分)、未完成(综合总分59分以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加分:
(一)有1项质量工作创新在全市推广的,加0.5分;在全省推广的,加1分;在全国推广的,加2分;
(二)获国家级质量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省质量奖励的,每项加0.5分;获市质量奖励的,每项加0.2分;
(三)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的,加1分;获省质量强市先进市称号的,加0.5分;获市质量强县(市、区)先进称号的,加0.3分。
加分项合计总得分不超过10分。
第十条 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一律为未完成。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考评。在地区自评的基础上,市有关部门依据各县(市)、区报送的自评材料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打分。
(三)集中报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领导小组集中报告年度质量发展情况。
(四)实地核查。根据各县(市)、区自评和部门考评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五)综合审议。根据各县(市、区)自评、部门考评、集中报告等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全面审议,拟定考核等次,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六)报批与通报。市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政府将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结果交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