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4〕84号),设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开工告知备案下放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
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宏观质量发展战略的规划、政策机制的研究和实践,积极探索建立“质量共治”协调机制,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各项举措,提升质量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的力度,夯实企业质量技术基础,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提升全市质量综合竞争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拟定全市质量发展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发布全市质量状况公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依法处理。
(四)指导协调全市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组织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查、编号和发布;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指导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国家计量制度在全市的执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和商品量的监督。
(六)指导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认证认可工作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工作;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组织全市资质认定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和跨区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打假活动;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全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九)负责组织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宣传、信息、保密、新闻发布、信息公开、信息化、安全保卫等工作;协助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承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市级质监部门检验检测发展规划,负责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承担市级质监部门基建、技改及新增检测项目的立项和上报工作;承担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承担市级质监部门的财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市级质监部门预、决算,并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级质监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各项经费、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等工作;管理市级质监部门的票据;承担市级质监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承担市级质监部门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市级质监部门绩效管理、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管理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市级质监部门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协调指导处与其合署办公)
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职权起草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按照授权范围承担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法制监督和指导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普法的组织工作。
按分工组织协调全市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市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专项打假活动;组织协调全市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全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上级交办案件的协调督办工作。
(四)行政服务处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负责市管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负责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全市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资格认定许可工作;负责全市社会计量公正行(站)的审批;负责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市属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许可工作;负责全市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及市属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许可工作;负责市管及市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的行政许可工作;接受市政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负责与市政务中心的协调对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工作要求;负责进驻市政务中心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
(五)质量管理与监督处
拟订全市质量发展工作规划、组织实施计划和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全市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布全市质量状况公告;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实施和争议处理。
组织指导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省级监督抽查,部署开展各类产品质量市级(专项)监督抽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整改和复查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纤维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监管,组织实施对县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管。
(六)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查、编号和发布;组织重要标准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承担新产品、引进技术重大项目标准化的审查工作;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进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导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的工作;牵头有关部门开展对全市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研究、评议、预警、应对信息服务工作;负责市属组织机构的机构代码办理工作,指导全市标准情报、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七)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指导全市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市属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及市属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二次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实施全市量值传递和比对、量值溯源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指导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和商品量的监督;组织协调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宣传认证认可国际指南、准则、标准;负责全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组织实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三)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处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职责: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管理等法律法规违法的行为;负责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和跨区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市纤维检验所承担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权划分
附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权划分
一、行政许可
(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按发证权限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不含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
3.负责辖区内所属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
4.负责辖区内所属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工作。
2.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工作。
3.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全市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资格认定。
4.负责全市社会计量公正行(站)的审批。
5.负责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及市属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市管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工作。
7.负责市管及市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二、行政处罚
(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应由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案件(不含市纤维检验所管辖的案件)。
2.承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案件。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上级交办或者在全市有较大社会影响,需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的案件。
2.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案件。
3.全市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企业关于特种设备制造违法案件。
4.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案件。
5.其他依法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查办的案件。
(三)市纤维检验所
依法查处棉、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违法案件。
三、日常监管及其他行政权力
(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日常监督工作;不合格企业依法后处理,整改和复查工作。
2.负责辖区内同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
3.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审核辖区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辖区内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获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审核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5.负责辖区内质量强县(市、区)、名牌战略,承担宏观质量管理、名牌战略、质量奖励、质量信用工作,动员推荐申报质量奖、名牌、省质量信用2A、3A,负责名牌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汽车“三包”规定的实施和争议处理。
7.负责辖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8.协助组织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9.组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0.协助组织辖区内新产品、引进技术重大项目标准化的审查工作。
11.指导辖区内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进企业标准体系建设。
12.负责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3.负责辖区内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14.组织管理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15.指导辖区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
16.牵头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研究、评议、预警、应对信息服务工作。
17.负责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和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18.负责辖区内量值传递和比对、量值溯源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工作。
19.负责辖区内所属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工作。
20.负责辖区内所属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工作。
21.对辖区内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22.负责辖区内市场计量行为和商品量的计量监督。
23.负责组织辖区内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24.负责辖区内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25.组织实施辖区内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6.组织实施区域内体系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7.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8.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开工告知备案。
29.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
30.负责辖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1.负责辖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
32.负责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区域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
33.负责辖区内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34.负责辖区内认证活动(认证机构、认证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指导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省级监督抽查,部署开展各类产品质量市级(专项)监督抽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整改和复查工作。
2.负责市级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纤维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监管,组织实施县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
3.组织指导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4.组织实施全市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强市、名牌战略,承担全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名牌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实施宏观质量管理、名牌战略、质量奖励、质量信用工作,组织申报质量奖、名牌、省质量信用2A、3A,负责南通市名牌产品的评价确认,组织实施名牌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并协调指导汽车“三包”规定的实施和争议处理。
7.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计划、审查、编号和发布。
9.组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0.负责新产品、引进技术重大项目标准化的审查工作。
11.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进企业标准体系建设。
12.指导全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13.组织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14.指导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
15.牵头有关部门开展对全市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研究、评议、预警、应对信息服务工作。
16.组织协调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17.组织协调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组织机构的机构代码办理工作。
18.组织实施全市量值传递和比对、量值溯源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9.组织指导全市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市属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工作。
20.负责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及市属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工作。
21.负责全市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企业的年度监督工作。
22.组织指导全市市场计量行为和商品量的计量监督工作。
23.指导全市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24.负责全市社会计量公正行(站)、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25.负责全市二次计量仲裁检定。
26.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全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评审工作。
27.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全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8.组织指导全市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9.组织实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年度监管重点,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指导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实施对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30.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31.组织实施全市特种设备应急管理。
32.组织实施全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3.指导全市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工作。
34.组织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区域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
35.组织实施全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36.指导认证活动(认证机构、认证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