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发布南通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南通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市区重点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3〕13号)精神,围绕“一核四片区”发展格局,明确产业导向,推进集聚节约发展,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低水平建设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13〕66号)精神,《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规定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跨区域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均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进一步精简项目前置审批,推行网上审批。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市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和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法律法规未规定为前置条件的、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

  六、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高效、规范承接并正确到位地行使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力。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生态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加强重点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南通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接入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省(市)500千伏交流项目、220千伏项目、跨市110千伏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省规划矿区内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高速公路增设互通及连接线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跨市公路项目、涉及收费的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通航段)、跨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大江大河(五级及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干线航道网内的干线航道及船闸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7.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和废弃物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填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日处理100吨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吨及以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跨市或日调水1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日调水15万吨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综合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等其他城建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