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1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4〕22号)关于“建立和实施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制度”的要求,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2014年南通市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23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14年10月31日在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滨海园区)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本次所公布的23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收入归属关系分为:1.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4项);2.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9项)。
三、本次所公布的23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资金缴库主体分为:1.就地缴入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5项);2.条管部门征收后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缴入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5项);3.相关部门(单位)代征,由执收单位缴入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3项)。
四、本次所公布的23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六、通州区、滨海园区按各自适用的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