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2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规〔2014〕1号  2014年1月3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4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最终用户进户计量水表以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申请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及相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规划内容。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建设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老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补建、迁建,由建设部门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老居民住宅区,是指1995年之前交付使用、基础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不包括已列入危旧房改造和动迁规划的老旧住宅小区。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老居民住宅区补建、迁建的消火栓竣工后,由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组织复查验收。

  第九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给水规范。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由建设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老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五条  供水管线大范围计划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须经建设部门同意。建设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城管部门将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部门组织维修。

  第十八条  市政消火栓、老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养经费,按现行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保养经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需要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经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复核后,采用应急处置方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企业。

  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消火栓损毁的,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