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6号 2014年1月8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南通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通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把节水工作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抓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开源、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综合利用”的原则,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合理配置、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由粗放型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综合管理转变,加快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助推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各项节水政策,加强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节水技术改进,不断提高节水管理水平,力争在2014年通过省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2016年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
三、实施范围
在南通市区的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
四、基础管理主要任务
(一)坚持依法管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住建部与发改委颁发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颁发的《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精神,贯彻执行《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强节水管理,强化节水执法工作,对城市用水情况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二)建立节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南通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受委托承担全市节约用水指导、节水器具推广、水资源费征收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区(管委会)也要明确工作机构,形成市、区、用水单位管理网络。
(三)制定实施城市节水规划。编制城市中长期节水规划,其中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并严格执行。
(四)规范城市地下水管理。巩固地下水禁采成果,对城市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对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分析,加强浅层地下水开采管理。严格控制自建供水设施建设,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区内严格禁止增打深井取用深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鼓励发展利用中水和简单净化处理后的地表水。
(五)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在城市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加大老、旧小区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力度,落实改造资金,抓好住宅改造工作示范小区、社区的典型,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全面完成;加强用水器具销售市场管理,禁止非节水型器具进入市场。
(六)优化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按规定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七)提高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进行依法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加大市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加强中水利用、尾水回用、雨水收集处理和污泥综合利用的研究,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试点工作。
(八)加强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制定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九)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管理基础、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保证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十)加强节水工作长效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活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让节水工作深入人心,逐步成为日常生产、生活的自觉行动。
五、主要技术考核指标
(一)综合节水指标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国标、省标均要求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实施范围内,不包括第一产业。
2.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国标、省标均要求≥20%或年增长率≥5%。
3.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国标、省标均要求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4.城市污水处理率。国标、省标均要求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另外,省标要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高于全省设市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5.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国标、省标均要求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6.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国标、省标均要求100%。
(二)生活节水指标
1.节水型小区覆盖率。国标、省标均要求≥5%。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国标、省标均要求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
3.节水器具普及率。国标、省标均要求100%。
4.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国标、省标均要求100%。
(三)工业节水指标
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国标、省标均要求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实施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国标、省标均要求≥80%(不含电厂)。
3.工业取水定额。国标、省标均要求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4.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省标要求≥20%(其中:年取水百万吨以上企业(单位)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100%。);国标要求≥20%。
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国标、省标均要求100%。
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的、量化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做好创建工作。重点抓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城市污水处理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明确工作职责。成立南通市建设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督查、考核工作,以保证创建工作的有序开展、顺利实施。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都应建立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政府将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内容,每年对完成任务进行考核。
(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节水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颁布符合我市实际工作的管理措施,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关于节水工作的制度设计,确保节水工作的有章可依、有序推进,为早日建成节水型城市夯实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大事,各级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多视角、多途径、多场合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力度。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的节水意识,增强全社会对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做到人人知晓、户户明白,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全市上下一致、部门密切配合、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创建氛围。
(四)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创建步伐。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加强用水规范化管理;积极引进、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有计划地改造和淘汰耗水量大的设备和工艺;创新工作思路,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参与到创建工作中,形成以创建促进创新、以创新推动创建的良好局面。
(五)落实投入渠道,筹措创建资金。创建节水型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根据节水目标要求,形成由市、区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节水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加大节水技术改造投入,不断提高城市节水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