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2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4〕10号  2014年1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城乡水环境,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前两年开展河道长效管护和“四位一体”农村(市郊)环境长效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和水环境治理,全面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66号)要求,结合我市河道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市滨江临海,河道水网发达。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良性管护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全社会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是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深化环境综合整治,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

  三、基本原则

  (一)“河长”负责、分工协作。河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作为河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即“河长”。“河长”对所辖河道管理负总责,并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奖罚分明的河道管理体系。

  (二)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按照生态城市的总体目标,统筹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中心城镇建设、农村城市化进程,对重点河道和已经治理的河道率先实行“河长制”,其他河道要加快治理步伐,治理一条纳入一条。

  (三)建管并重、强化管理。加快污水处理厂网、截污治污和河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并及时纳入“河长制”管理,要优先安排与重点河道相连河道的综合治理,保证重点河道水环境质量。要强化河道水环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四)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坚持统筹联动,与各县(市)、区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河道治理和管理工作机制。

  四、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4年全市一、二级河道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年全市全面建立三级河道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全覆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五、工作重点

  (一)突出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原则,根据不同河道的功能定位,抓紧编制重点河道保护规划。规划编制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建立河道“蓝线”管理制度。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截污治污、河道保洁和河坡绿化景观建设。加快实施入河排污口截污治理,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有效控制河道水体污染,确保污水无直排。进一步深化农村环境“四位一体”长效管理,保持河道底清面洁,河堤、河坡绿化整洁、养护到位。

  (四)加强综合执法。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分别纳入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道联合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河道管理,并在市水利局设立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市一级河道按现行属地管理体制,结合防汛工作责任制度,由河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担任“河长”。

  (二)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有效整合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问题,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各县(市)、区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规范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河道周边企业的环境整治,组织入河工业、三产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道水域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农(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控制畜禽粪便等面源污染,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海洋渔业部门在服从河道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三)加强考核。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规范河道管理行为,量化“河长”管理绩效,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河长制”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切实落实公共财政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河道管护经费要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以县(市)区、乡(镇)财政投入为主,要设立河道管理财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监测。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六)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附件:南通市河道管理“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南通市河道管理“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闻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薛  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新华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陈冬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戴泽晖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  兵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召新  市监察局局长助理

  李柏松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凤英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季红星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吴益平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孙  寰  市规划局总工程师

  赵  国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成明智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孙建坤  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陆建平  市水利局副局长

  顾汉忠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施宏伟  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陆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