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市区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4〕14号  2014年3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市区在园区、产业、行业和企业分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落实好《南通市循环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通政发〔2013〕36号),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链形成。对市级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根据循环化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对市级循环化改造园区中的重点项目和补链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园区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单个园区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等园区、企业、工程、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发展重点载体工程的园区和企业,以及列入节能降耗工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的企业,结合《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1〕75号)中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五、支持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对于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技术的形式,在全行业推广。对重点企业采用成熟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进行改造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对于未实现突破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进行应用示范,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应用示范项目成功后可按项目投资额一定倍数进行政府购买,并在全行业推广。

  六、支持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低碳试点单位项目建设。对试点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中长期贷款的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贴息额度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七、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收运体系、处理体系、能力建设以及项目投资,参考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可连续扶持3年。

  八、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循环经济补助,以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为上限,且3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已获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九、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制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市财政适时拨付。

  十、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含申报指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财政局对获取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和验收。

  十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本地循环经济发展。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发改委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