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22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各银行:
为引导全市银行业进一步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和开展金融创新,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的投入,提高本土存款资源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
南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在南通市区开业一年以上的内资银行。
二、评价指标和计分办法
(一)投向全市的新增贷款(30分)。
考核期末当年新增贷款比年初月均增量和增幅分别占60%、40%,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N名=第N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一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30分×60%,新增贷款增幅第N名=第N名新增贷款增幅/第一名新增贷款增幅×30分×40%。
考核期年末在全省内系统增量排名(以人行统计排名为准)1-5名的在年末最后得分基础上分别加10分、9分、6分、4分、1分。若系统内分行级分支机构在6家以下,则取系统增量排名1-2名,在年末最后得分基础上分别加5分、2分。
(二)投向全市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10分)
考核期末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月均增量和增幅分别占60%、40%,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N名=第N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一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10分×60%,新增贷款增幅第N名=第N名新增贷款增幅/第一名新增贷款增幅×10分×40%。
考核期末如果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则考核期该项不得分。
(三)投向全市制造业的新增贷款(10分)
考核期末当年新增制造业贷款比年初月均增量,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N名=第N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一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5分。
(四)存贷比升降情况(20分)。
以上年全市考核期末余额存贷比为基础,达到上年全市考核期末余额存贷比得基本分,以下的得分按:考核期末存贷比/上年全市考核期末余额存贷×20分;以上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加分不超过10分):上年全市考核期末余额存贷比至75%每上升3个百分点加1分;75%以上每上升5个百分点加1分。
(五)解决企业融资需求的表外业务(20分)。
表外业务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第N名=第N名表外业务发生额/第一名表外业务发生额×20分。
(六)企业服务质量评价(10分)
1.资金保障(5分)。
每有一家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因金融机构只收不贷影响正常生产的扣5分,未发现此类情况的得基本分。
2.企业测评满意度(5分)。
年末企业对银行测评满意度超过90分得基本分,低于90分的按比例扣分(测评表附后)。
三、评价奖惩办法
(一)每月根据第1、2、3、4、5项考核指标出简报通报考核结果,按季进行点评分析,年底根据全年全部考核指标情况,评出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连续三个月排在倒数5名之内的银行,财政部门将暂停财政性存款和市属政府融资平台资金存入至少三个月(未到期定期存款除外),直至排名发生变化。
(三)对连续半年排在前5名的银行,国有平台发债将优先考虑其作为主承销商,人行、银监局对其开立分支机构优先予以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对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实绩进行考核评价后,给予通报。
(二)财政性存款和市属政府融资平台资金存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监督执行。
(三)市国有平台发债优先选择主承销商,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发改委(金融办)监督执行。
(四)本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评价数据由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供。
(五)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对象如有上报数据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则取消其考核奖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