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21号 2014年1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及《市政府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13〕66号)、《市区环保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4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关于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13〕66号)规定的投资管理权限已下放至各县(市)、区发改、经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同步下放。已由市发改、经信部门备案项目的环评审批,按下放后的权限办理。
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规定的直接下放至县(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由各县(市)负责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环保部门,但投资备案权限在各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项目环评也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第17、18类除外)。
三、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建设项目环评原则上享受县级审批权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滨海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原则上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具体由市环保部门与各园区办理委托手续。
四、已经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环评变更审批或后评估权限按照下放后的权限办理。
五、本通知规定调整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及市环保部门已批复、尚未核准试生产或验收的项目,其试生产核准、“三同时”验收权限一并调整。
六、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5号令)规定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仍由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环评审批权限的承接,加强人员配备,抓好业务培训,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不定期检查环境敏感项目及市级重大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发现违规审批等问题及时责令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