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4〕29号 2014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迅速作出处理,对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实施重点整治。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制止餐饮场所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等行为;要摸清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督促、引导餐饮场所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协助处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善后工作;要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律规定的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三)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动社区公益组织、物业服务单位、群众志愿者,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餐饮场所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协助相关部门规范餐饮场所房屋租赁行为。
二、落实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对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度,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定期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等行为。
(二)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场所市场秩序管理,及时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发挥好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教育引导餐饮场所依法安全用气。
(三)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进行规范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依法查处充装过程中掺杂使假的行为。
(六)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餐饮场所无照经营,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燃气等行为。
(七)卫生部门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城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流动餐饮经营户。
(九)环保部门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各地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措施。
三、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
(一)燃气供应企业向餐饮场所供气时,应核对相关证照,并对存放和使用燃气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供气;符合安全条件的,应与餐饮场所签订供气合同,并建立餐饮场所燃气档案。每年定期对餐饮场所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用气安全。做好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宣传。
(二)燃气供应企业使用的钢瓶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的要求。要建立瓶装液化气流向登记制度,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钢瓶液化气购买者姓名、单位名称、地址等内容。
(三)燃气管道供应企业每年应对燃气计量装置及其出口前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四)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四、落实餐饮场所经营单位安全责任
(一)餐饮场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餐饮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二)餐饮场所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燃气,并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罐直接灌装钢瓶;钢瓶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负责处理,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暴晒钢瓶。
(四)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存放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50千克的钢瓶组与燃气用具不得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2)气瓶间高度应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放置钢瓶的专用库房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7)用气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高层民用建筑内部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当设置在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五)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除外)的用气场所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在燃气引入管上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和紧急自动切断阀联动。
(六)用气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厨房与其它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厨房内吊顶应采用不然材料。
(七)餐饮场所应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八)餐饮经营单位租赁房屋开展经营的,应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
(一)对发生事故的餐饮场所,负有餐饮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执法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三)本意见所称燃气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