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6-2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人社规〔2014〕9号  2014年6月3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各企业: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将《南通市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相应的激励政策。市各区要广泛宣传、加强组织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南通市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我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南通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通政办发〔2012〕49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大职称政策聚焦和服务企业的力度,引导、鼓励企业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素质,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南通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各专业中高级人才支撑。

  二、奖励范围对象

  (一)在市区企业(不含通州区,下同)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科技创新成果突出,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成效显著的市区企业。

  三、奖励标准条件

  (一)个人奖励。个人在市区企业工作,所在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符合规定的要求,经市职称办推荐或组织评审(含考试),获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给予以下相应奖励(获得2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就高享受1次奖励):

  1.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

  2.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上述对个人的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奖励,扣除其以前获得的低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奖励。

  (二)企业奖励。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金,在一个滚动周期内(连续3年为一个滚动周期),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着〔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行业标准、行业成果奖)或有发明专利等,给予以下相应奖励:

  1.在一个滚动周期内,经评审(含考试)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占企业获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总数的25%及以上,且有1人及以上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在一个滚动周期内,经评审(含考试)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数占企业获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总数的35%及以上,且有2人及以上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上述对企业的奖励,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享受一次。滚动周期内个人获得2个以上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的就高计算1人次。

  四、奖励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须提交以下资料:

  1.《南通市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个人奖励申报表》(1式4份);

  2.本人身份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批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本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证明(1份);

  5.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金证明(1份)。

  (二)企业申报须提交以下资料:

  1.《南通市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奖励申报表》(1式4份);

  2.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着〔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行业标准、行业成果奖)或有发明专利等批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企业连续3年内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批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金证明(1份);

  5.企业为所有人员缴纳社保证明(1份)。

  五、奖励申报时间

  上一年度经评审(含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符合奖励要求的企业,在下一年度5月份集中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0日。

  六、奖励申报程序

  (一)个人按要求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审核推荐;

  (二)企业按照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办);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集中审核。对符合奖励要求的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下拨奖励资金。

  七、奖励资金拨付

  奖励资金从南通市市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金统筹部分列支,一次性划拨给被奖励人和被奖励企业。

  八、违规处罚

  被奖励人所在企业(含受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骗取奖励资金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其中,利用虚假证明材料等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还将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九、其他事项

  (一)已实行年薪制的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在奖励范畴。

  (二)本办法从2014年6月30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