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96号 2014年7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4年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2014年7月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营造良好政策氛围,坚定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全市经济稳中有进、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扩规模。采取增量奖励措施,对市区应税销售1亿元以上且增幅高于10%的工业企业,同时企业亩均纳税贡献高于10万元的,按照应税销售增幅高于10%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新投产的工业企业应税销售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二、推进项目快投产。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62号)精神,继续实施重大项目节点奖励政策。对市区年内新实施并投产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新兴产业3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在6月底前竣工投产的,按设备投资额(已支付)的15%给予补助;在年底前竣工投产的,按10%补助。
三、帮助企业减负担。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市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综合基金(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收取),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收。对市区大企业(集团)目前享受的定额征收优惠政策按就低的原则实施。
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对市区年内竣工并网的装机容量不小于1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南通地区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等关键设备(本地配套率大于70%)的,按0.5元/瓦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本地配套率100%的企业,补助总额不作限制。已享受2013年政策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有投资关联的两个及以上企业视为一个企业。对首批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项目(项目实施范围由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拓展到市区范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作限制。对采购南通地区光伏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市区光伏制造企业,按年度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本地采购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拉长船舶海工产业链。将《市政府关于扶持船舶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通政发〔2007〕9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2〕15号)已确定安排的4000万元船舶发展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接订单和本地化采购。支持市区企业新接订单,船舶订单每新增1万载重吨(海洋工程订单每新增2000万元),奖励l万元。鼓励市区船舶海工企业采购我市范围内配套企业生产的鼓励类产品,按年度采购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稳定外贸增长。对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我市企业,当年增幅高于10%的,出口每增加100万美元,一般贸易奖励3万元、加工贸易奖励2万元;当年出口增长但增幅低于10%的,出口每增加100万美元,一般贸易奖励1.5万元、加工贸易奖励1万元。对进出口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奖励办法,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市区企业按本条政策与第一条政策重复部分以就高原则兑现。
七、缓解企业融资难。确保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积极开展“助保贷”等创新金融业务;完善融资担保政策,鼓励担保业做大做强,增强融资担保功能;落实科技银行、科技担保(保险)、科技风险和财政政策“四位一体”及三新(新产业、新科技、新人才)项目“风险池”的科技金融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上述各类奖励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市场拓展、引进人才等。稳定外贸增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他奖励补助资金按照现行市、区分担比例分担。2014年推进项目快投产政策半年兑现一次,其余政策年底集中兑现。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