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97号 2014年7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亮剑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亮剑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八部委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五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动员全市上下向污染宣战,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南京青奥会圆满召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集中开展以保障环境质量为重点的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90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亮剑行动(以下简称亮剑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重点范围
以环保法律法规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严厉查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危险废物排放等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此次亮剑行动的重点范围是:
(一)涉重行业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电镀、小机针、小拉链、铅蓄电池等行业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以及被依法关停后擅自违法生产的行为。
(二)化工医药行业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化工企业废水超标排放、稀释排放;恶臭气体、废气扰民;非法处置蒸馏、精馏残渣等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三)钢丝绳行业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酸和污泥等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无危废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无危险品运输证擅自运输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为。
(四)印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废水超标排放,偷排、直排、私设暗管排放废水,非法使用燃煤锅炉,乱倒污泥的行为。
(五)火电、热电行业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烟尘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不到排放限值超标排放应限产停产而未限产停产的行为。
其他破坏环境和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惩处措施
为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对亮剑行动期间发现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十个一律”的从严惩处措施:
(一)依法从重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按上限处罚的,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
(二)依法予以关停。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停。
(三)依法停产治理。查实排污单位和个人存在私设排污暗管的,故意或放任偷排乱倒污泥、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固体废物的,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一律依法实行停产治理。
(四)实施停电措施。对查实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作出停限电措施决定,同时函告供电单位,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恢复送电。
(五)依法强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停止排污、停产、关闭等行政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确保尽快执行到位。
(六)依法追究责任。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相关部门将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将予以受理和查办,必要时提前介入,共同开展调查取证、证据固定、案件侦破等工作。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七)降低环境信用等级。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力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按规定给予环境信用等级降级处理;依法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相关部门及时将企业有关失信信息抄告工商和金融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再出具涉及上市融资、资格申领、认证或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守法证明。
(八)取消政策扶持。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申请资格,取消各项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
(九)实行挂牌督办。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一律实行挂牌督办。
(十)媒体公开曝光。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向公众道歉并作出整改承诺。
三、职责分工
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亮剑行动五级工作体系,明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切实加强亮剑行动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治污的工作格局。
各级地方政府(管委会):在本辖区内全面发动,组织开展亮剑行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好宣传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环保部门:负责亮剑行动的综合协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建立亮剑行动的考核监督工作机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督促企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台账,按实上报易制毒化学品实际购买情况;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地方海事)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品装卸作业码头、危险品运输船舶、危险品水上运输通道进行“拉网式”排查。
水利部门:负责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等行为的查处;依托河道保洁体系,建立河道排污巡查机制,加强对河道污染的日常监管,对巡查发现的不明排口、水体污染等情况,及时转交环保部门核查取证。
安监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政府法制部门:按照环保执法司法保障的要求,会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亮剑行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会商,为环保案件查处提供保障。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房管、国土、建设等部门:依职加强拆迁工地、已收储土地和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严防偷排乱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职能部门要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证照不全,未按时年审、年检,未开展环评、安评审批和验收,以及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时间安排
亮剑行动从7月17日到12月31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前)。各地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把参加会议对象扩大到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相关负责人。坚持全民发动、全面参与,公开聘请热心公益人士、媒体记者担任监督员,注重发挥群众在亮剑行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依法严厉打击阶段(7月26日~11月30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快速处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危害群众健康、污染严重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挂牌督办,每月通报进展情况。重点打击钢丝绳行业偷排乱倒非法处置和转运废酸、污泥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关停一批产能和工艺落后达不到标准化整治要求的钢丝绳企业,对积极主动要求关停并转或采用无危险废物产生新工艺的钢丝绳企业,在财税、金融政策措施方面予以鼓励扶持。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全面总结亮剑行动的成效与不足,与生态文明建设同步考核。对亮剑行动中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亮剑行动工作取得成效,建立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亮剑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市法院、检察院、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安监局、法制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银监局、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亮剑行动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亮剑行动工作计划。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整合一线巡查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工作机制,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排查、线索核查,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要重点查处环境信访越级访、重复访以及群众不满意处理结果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督查督办第一批市级环保挂牌督办事项。执法检查以各县(市、区)为主,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区域包干,责任到人,明确检查要求、重点目标和具体任务。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要全面发动群众巡查、封堵、抓逮、举报偷排乱倒有毒有害液体和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和不法分子。
(三)发动群众参与。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借助“12345”政府服务热线、公安110、环保“12369”热线和数字城管等综合管理平台,接受群众举报,为亮剑行动提供案件线索(各地举报电话: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85158616,通州区86106565,海安县88917222,如皋市87610314,如东县84112369,海门市82219316,启东市83312369)。对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证据或通过各种途径举报,经查实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给予300~3000元奖励;经查实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对举报人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
(四)注重社会效果。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快速查处、有效处置,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对情节恶劣、危害重大的,开展环保联动执法,人民法院依法先予执行,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快速将污染物处置落实到位,尽快消除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要运用法律手段,整合行政资源,完善执法流程,排查一批环境污染线索、整治一批违法排污行为、办理一批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处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人员,确保亮剑行动取得实效。
(五)营造舆论氛围。要把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穿于亮剑行动的全过程,特别是要将新实施的环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环境污染案件审理的最新精神传递到企业负责人,使广大企业负责人自觉守法经营、遵守敬畏法律。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偷排乱倒非法处置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积极宣传亮剑行动取得的明显成效,努力倡导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在全市上下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