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77号 2014年5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南通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南通综保区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先照后证”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综保区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先照后证”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的若干意见
南通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南通综合保税区管理局
(2014年5月)
为进一步营造平等准入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南通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4〕2号)精神,切实推进南通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南通综保区”)“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和行政高效化”进程,决定在南通综保区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先照后证”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工商注册登记“先照后证”制度
(一)南通综保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产业目录”),在产业目录范围内推行工商注册登记“先照后证”制度。
(二)凡在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
(三)申请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并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报送相关许可审批部门。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许可项目经营活动;对擅自开展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
(四)南通综保区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对产业目录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网吧、洗浴、娱乐场所等方面许可事项的,要依法实行“先证后照”登记管理制度。
二、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一)南通综保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南通综保区负面清单暂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
(二)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但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采用核准管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三、切实加强政务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通综保区和市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强化服务,优化流程,做好衔接;依法加强对项目和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做到既在体制机制上实现有效突破,又切实维护好南通综保区的经济社会秩序。
附件
南通综合保税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
(2014年版)
为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政策优势,提升区域竞争力,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围绕将南通综合保税区打造成加工制造中心、展览展示交易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检测维修中心、研发中心的发展方向,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同时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经验,特制定本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
一、加工制造中心
鼓励电子信息、精密机械、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的成品出口型、原料进口型、进口设备高价值型、成品低关税型加工制造类企业入区发展。
(一)电子信息产业
1.光通信及其延伸产业;2.显示器件及其配套产业;3.集成电路及测试封装配套产业;4.半导体照明及其应用产业;5.消费电子整机及其配套产业。
(二)精密机械产业
1.精密机加工零部件:精密汽车零部件、精密电子零部件、精密通讯零部件、精密医疗器械零部件、精密家电零部件、精密钟表零部件、精密半导体工具零部件、精密气动元件零部件、各种精密紧固件;2.精密电机:全数字、开放式、高性能数控系统装置及伺服驱动装置,以及配套的伺服电机、主轴电机、电主轴组件、直线电机、力矩电机;3.精密刀具、工具及量具量仪:“高精度、高效率、高可靠性和专用化”的现代高效刀具(硬质合金刀具,超硬刀具,高性能高速钢刀具等)及工具系统、数字化精密量具和量仪;4.精密模具。
(三)医药健康产业
1.高档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2.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3.新型制剂、新型体外诊断产品、生物技术药物、高附加值植介入材料及制品等;4.高性能医学装备、医疗器械及核心零部件。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1.航空、城市交通、海洋工程、智能制造、能源、环保等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及其关键核心零部件。重点发展航空发动机、航空设备、汽车及摩托车的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信信号装备、工程及养路机械装备、海洋资源开发装备、核心智能测控装置与部件、重大智能制造集成装备;2.高档数控机械装备及其关键核心零部件;3.先进的液压、气动、轴承、密封、模具、仪表、自控等基础零部件。
(五)节能环保产业
1.节能环保技术装备;2.节能环保产品。
(六)其他经认定的适合鼓励入区发展的先进加工制造业。
二、展览展示交易中心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等政策,开展进口商品展览展示交易活动。
1.国际棉花、棉纱纺织原料交易平台;2.进口酒类、食品展示直销平台;3.高档消费品展览展示销售平台;4.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5.日用快消品展览展示销售中心;6.国际采购中心;7.其他进口商品展览展示销售中心。
三、结算中心
鼓励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地区总部、营运中心、测试中心、数据中心、离岸金融服务中心、国际贸易技术服务中心等创新服务业,开展融资租赁及其他新型保税服务业务。
四、物流中心
重点吸引国际性专业物流公司及国内知名的大型物流公司入区设立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国际分拨配送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等,大力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业务,延伸物流供应链和分销链。
1.棉花、棉纱等纺织原料仓储、分拨配送中心;2.食品、药品物流配送中心;3.汽车及汽车零配件的分拨、配送中心;4.进口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仓储、分拨配送中心;5.家纺产品分拨配送中心;6.快递物流分拨转运中心;7.冷链物流中心;8.保税期货交割;9.综合保税区前沿配套码头的建设、运营项目;10.江海空陆联运平台;11.其他仓储类、综合性物流项目。
五、检测维修中心
1.飞机及其零部件的检测维修和航材管理;2.航天设备及零部件的检测维修;3.汽车关键设备、电子产品的检测维修;4.精密钟表、高档珠宝的检测维修;5.船舶、海工设备及其零部件的检测维修;6.银行ATM机、自动售货机等自动交易设备的检测维修;7.其他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检测维修。
六、研发中心
鼓励企业利用综合保税区内研发机构购置的研发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研发料件保税等政策,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服务外包中心。
1.生物医药研发中心;2.船舶、海工产品设计研发中心;3.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中心;4.新材料技术研发中心;5.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6.其他各类技术研发中心及服务外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