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4〕5号  2014年1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含加油站,下同)安全监管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情况复杂,危险性大,专业性强,部门联动监管要求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监管,减少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仓储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和职业卫生预评价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监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经营行为;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八)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的下级政府并协调同级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港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全市仅与沿江沿海港口码头相连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市仅与沿江沿海港口码头相连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的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许可;

  (三)负责沿江沿海港口危险化学品仓储库区范围的划定及相关作业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参与危险化学品仓储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仓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五)《关于明确我市沿江沿海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港发〔2012〕31号)中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三、公安消防部门

  (一)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执行,并组织开展防火专项检查和防火巡查;

  (二)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各类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仓储区域与界内外周边建(构)筑物(设施)防火距离、危险化学品仓储区域内储存装置间防火距离、危险化学品仓储区域消防通道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与验收;

  (五)负责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开展消防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四、环保部门

  (一)负责监管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与风险防范设施建设;

  (二)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污水排放、事故应急收集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三)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四)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五)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气象部门

  (一)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监测、防御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防雷工程、静电防护设备设计的审核与竣工验收;

  (二)监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雷电灾害防护装置、静电防护设备的检测;

  (三)负责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指导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做好预防管理措施。

  六、质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特种设备检验、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三)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长航公安南通分局

  (一)负责全市仅与沿江沿海港口码头相连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水上设施、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市仅与沿江沿海港口码头相连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的仓储区域、码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

  (三)参与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仓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九、交通运输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违法行为;

  (二)负责全市仅与内河港口码头相连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市仅与内河港口码头相连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的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许可;

  (四)参与危险化学品仓储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内河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关于明确南通市市区内河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通交港〔2012〕3号)中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十、商务部门

  (一)负责指导成品油仓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成品油仓储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牵头组织成品油仓储网点布局规划,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成品油仓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与成品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营业执照;

  (二)查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二、发展改革部门

  (一)指导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规划和布局;

  (二)组织实施相关产业政策,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项目准入;

  (四)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搬迁和信息化的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项目。

  十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一)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储集中区规划布局的指导和服务;

  (三)负责化工产业政策相符性和生产许可准入等事项的审查,负责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十四、规划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相关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二)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用地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负责查处违反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

  十五、建设部门

  (一)负责对全市除与沿江沿海港口码头相连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全市除与沿江沿海港口码头相连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罐(与码头泊位通过管线相连)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十六、卫生部门

  (一)负责仓储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七、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一)依法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实施属地监管;

  (二)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监管责任制,组织督促本辖区内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监管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