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4〕4号  2014年1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船舶安全监管职责

  渔船安全监管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艇)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海事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功率大小由渔船检验部门负责。出海船舶户口簿和边防登记证的核发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水域安全监管职责

  长江主江堤堤岸岸线联线侧外长江水域和海上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由海事部门负责;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确认的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长江中央管理水域和沿海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由长航公安南通分局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工作由相关部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水上风景旅游区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苏安办〔2006〕81号)、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濠河风景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第1号)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三、有关要求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关,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海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海事、交通运输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海事、交通运输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旅游部门要在海事、交通运输部门对旅游、游乐、漂流船舶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督促景区主管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经信(国防科工)部门要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工商、港口、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