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4〕70号  2014年4月27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规范实施社会救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协作联动,客观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按申请救助项目所规定的全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等。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政策拟订、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其设立的南通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具体承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本辖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平台和联动机制,组织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委托,协助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六条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采取信息比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信息比对包括实时信息比对和定期信息比对。

  传统调查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

  第七条  申请救助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时,应当填写《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签署《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三)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审核,报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

  (三)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 相关机构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需通过市核对中心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的,应当向市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书;市核对中心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起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比对,具体分工如下:

  (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三)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四)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房产交易、享受保障房等信息。

  (五)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六)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从事道路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质信息。

  (七)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

  (八)国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纳税等信息。

  (九)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人纳税、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十)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

  (十一)总工会负责提供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十二)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十三)银监部门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

  (十四)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等信息。

  (十五)金融办负责协调证券业金融机构提供证券信息和获利等信息。

  (十六)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辖区内征地补偿等情况。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市核对中心的信息比对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核对中心将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后形成核对报告,及时反馈负责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救助家庭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市核对中心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订立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技术手段进行信息传递,不得向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家庭因虚报、瞒报等行为而获得社会救助和保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以外的救助,需要由市核对中心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