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4〕69号 2014年4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4月15日印发的《南通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3〕62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
2.2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2.3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4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6.2 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市级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1.4 预案体系
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大气环境安全。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监测,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日常工作机构。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发布,负责指导本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负责与省及周边有关市的联络等工作。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港口局、南通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
指挥中心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应急组、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督查组,工作人员由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相关专家组成。
2.2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照指挥中心的要求,负责指挥、协调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传达落实指挥中心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审核并向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传达落实指挥中心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组负责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与分析研判工作。根据空气质量监测点的监测数据,结合全市气象信息,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确定预警级别,编制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专家配合宣传组负责预警信息的解读。
应急组负责组织各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按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并汇总、整理现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经指挥中心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省环保厅应急中心报送应急响应情况。
宣传组负责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信公司等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益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督查组负责对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2.3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应急办)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
(2)市委宣传部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发布预案。负责指导职能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监察局
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措施。对重污染天气防控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市环保局
负责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工作。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做好机动车路检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本市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工作,与市环保局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经信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会同市环保局建立工业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限、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工业企业限、停产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7)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烟花爆竹禁放等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通过电台、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负责在全市范围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路检,加强黄标车限行管理工作,加大黄标车驶入限行区查处力度。做好预警应急期间社会稳定维护工作。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8)市城乡建设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等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9)市城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开展道路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会同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开展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对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进行检查。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0)市房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房屋动迁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1)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交通工程的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以及内河港口、码头、露天仓库、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必要时实施分时段免费公交。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做好危化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2)市港口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码头、堆场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港口工程的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以及沿江港口、码头、露天仓库、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3)市国土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配合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政府储备土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14)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市区范围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止体育课、户外运动和必要的停课等相关健康防护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5)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预警发布时负责按方案组织实施。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诊疗情况。与市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16)市体育局
负责制定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做好群众减少户外健身活动的宣传。
(17)市农委
负责加强秸秆综合利用,配合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
(18)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
(19)市安监局
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化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负责重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20)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务用车管理,并进行检查。
(21)南通供电公司
负责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协调本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级调停工作计划。配合市经信委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
2.4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在本地区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
2.5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应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组织开展南通市域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市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建立联动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市区(含崇川、港闸、开发区)或三个以上县(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市区(含崇川、港闸、开发区)或三个以上县(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市区(含崇川、港闸、开发区)或三个以上县(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市区(含崇川、港闸、开发区)或三个以上县(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当单个县(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时,按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3.2.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报经总指挥同意后,由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签发,由指挥中心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总指挥签发,由指挥中心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同意,由市长签发,由指挥中心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向省政府应急办、省环保厅等部门报告。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结合专家咨询组会商结论,如需调整或解除预警,由指挥中心办公室按程序报请签发领导同意后,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预警信号,并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对于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也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
3.2.3 预警程序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现AQI指数超过200后,立即向技术组组长报告。若污染未见缓解,则每天8:30和16:30向技术组组长报告空气质量情况,经技术组组长审核后报市应急办。
(2)技术组组长立即召集技术组成员分析研判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如预测AQI指数将持续超过200,由技术组形成环境空气质量专报,拟定预警信息,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3)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召集综合组、技术组、应急组、宣传组成员研究是否具备启动《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条件。如达到启动条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领导。
(4)经指挥中心领导同意,召开会议或下发通知分级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部署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5)宣传组通过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更新动态变化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工作。
(6)技术组根据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分析研判是否达到预警和应急解除条件,如达到解除条件,技术组提出解除预警应急的建议,报告指挥中心办公室。
(7)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指挥中心领导同意后,按预案要求通知各组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①宣传组通过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外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②应急组通知各部门和单位终止应急处置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中心指令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实施相应应急措施。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各部门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督查会商工作。
(1)应急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每天下午5:00前汇总、整理各部门和单位现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经指挥部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省环保厅环境应急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2)技术组继续研判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形成分析报告,按照预案不同级别要求按时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3)综合组负责收集各组工作动态,对各部门和单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报指挥中心办公室。
(4)各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和会议要求落实各项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天16:3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应急组。
4.2 响应措施
4.2.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4.2.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洒水频次,确保扬尘得到控制,施工工地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1次;(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1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1次冲洗;(责任部门:市港口局、交通局)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2.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发生重污染天气地区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未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政府(管委会)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环境监测和气象条件的分析会商工作,做好大气污染的监测预测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提醒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4.2.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4.2.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市经信委、环保局)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
(3)扬尘管控措施。
加大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施工工地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2次冲洗;(责任部门:市港口局、交通局)
处于基础开挖阶段、土方作业、园林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和渣土转运(应急抢险及其它必须实施的重大工程工地除外,但应做好防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港口局、交通局)
(4)其他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2.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及各重污染地区的预警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组织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地区进行督查。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4.2.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少用公务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4.2.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市经信委、环保局)
(2)机动车减排措施。
黄标车禁止上路行驶。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及黄标车;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禁止外地过境中、重型车辆在市区内行驶。(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
(3)扬尘管控措施。
加大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施工工地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3次;(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3次冲洗;(责任部门:市港口局、交通局)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桩基、土石方、拆除、园林绿化、道路开挖、路面整修、外立面涂料涂装等作业全部停止施工;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港口局、交通局)
(4)其他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2.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停止户外大型活动;(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4.2.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用公务车(应急车辆、特种车辆、社会保障车辆除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责任部门:指挥中心办公室)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4.2.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根据各地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火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市经信委、环保局)
(2)机动车减排措施。黄标车禁止上路行驶;市级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及黄标车;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禁止外地过境车、重型车辆在市区货车禁行区域内行驶。(责任部门:市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环保局)
(3)扬尘管控措施。
加大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施工工地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4次;(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散货物料码头应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4次冲洗;(责任部门:市港口局、交通局)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露天施工作业,各施工单位用不再产生二次扬尘的方法(洒水、覆盖、湿法清扫、吸尘等)对施工现场进行降尘;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港口局、交通局)
(4)其他措施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达到应急终止条件时,经市环保局、气象局会商并经总指挥同意,由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解除预警信息。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单位可逐步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达到橙色以上预警级别的,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在本辖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指挥中心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市应急办。
市级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安排必须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用于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监测、气象及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静稳、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 预案管理
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