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政府采购中标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3〕110号  2013年6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90号)、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财购〔201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政府采购中标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融资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向银行贷款,解决在政府采购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要充分借鉴市场上现有的融资模式,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不断优化资源配置。

  (二)市场运行,自主选择。财政部门负责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银行和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中标企业自愿选择是否申请信用融资,银行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中标企业提供融资。

  (三)优化投向,突出重点。积极扶持成长型、创新型、效益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地方经济;重点扶持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鼓励自主创新,做强做大。

  (四)建立机制,服务银企。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机制,签订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协议,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金融业、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共赢。

  (五)加强监管,确保成效。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和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操作流程

  (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试点银行作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放贷方;

  (二)银行根据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及参与政府采购履约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贷款以及相应的授信额度;

  (三)企业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为凭据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在授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贷款;

  (四)贷款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后,财政部门借助国库集中支付手段,将政府采购合同下款项直接支付到企业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三、工作要求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作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实践,努力取得成效。

  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牵头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协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模式和运作形式,建立起面向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平台。逐步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资金状况、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既保证政府采购信誉,防范风险,又让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得到在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更多的支持。

  试点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可设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部门,专门负责政府采购中标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要根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特点,创新推出专用融资产品,降低信贷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在贷款利率上给予最大优惠;尤其是对信誉高、诚信好的供应商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上给予更大的优惠支持。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注重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把宣传推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纳入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在采购信息发布、标书制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及时说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特点和优点,畅通中标企业与试点银行的联系渠道。

  四、其他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首先在南通市本级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内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试点银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