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3〕43号 2013年7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创业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工作体系,让全市创业活动更加活跃、城乡就业更加充分、百姓生活更加富裕、城市发展更具活力。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2年左右时间,将我市建成省级创业型城市;再通过1年左右时间,将我市建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在创建期内,创业教育培训率达到80%,市和县(市)创业培训人数分别不少于1.5万人和0.5万人;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分别达到80户和700户;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达到8.5亿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年增长率分别达到10%和5%;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年增长率达10%;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70%,市和县(市)分别促进2万人和1万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分别为10万人和5万人;创业者和社会各界对创业环境满意率达85%以上;创业效率和促进创业工作成效的指标全省领先。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创业环境
(三)拓展创业扶持对象
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本市创业,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四)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门槛
面向城乡劳动者创业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符合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在工商登记时,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放宽冠名限制,允许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南通”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