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163号 2013年8月26日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对政府制度建设的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部门,2011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政策性内容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有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知等)。
二、清理要求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南通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对清理范围内的文件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通政发〔2012〕93号)文件要求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继续有效、废止、修订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清理的重点是: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悖,特别是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和相抵触,或者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已被依法废止或修改的;
(二)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别是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以及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调整对象已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存在的。
三、清理主体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的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下,由负责实施的牵头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和初步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清理责任部门)负责清理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评估和清理,并征求其他制定机关的意见。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13年9月底前)。
1.各清理责任部门根据清理工作要求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
2.各清理责任部门梳理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调研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
3.市有关部门对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通政发〔2011〕91号文件公布为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10年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废止或者予以修订的意见和理由,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审核阶段(2013年10月)。
1.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意见,于10月20日前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2.各清理责任部门研究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确定清理结果。
(三)公布清理结果和总结阶段(2013年11月)。
1.各清理责任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清理工作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1日前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审查表、清理工作总结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2.市政府组织对各部门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
3.市政府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政府门户网和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部门制发的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汇总后,在部门网站和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评估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清理要求,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注重工作方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市政府法制办将公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各部门也应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综合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联系电话:85099083.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异议处理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