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已经2013年2月2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完善方案

  现行城建体制自2005年执行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市、区两级在城市建设和管养方面条块分割、职责不清的矛盾,调动了各区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了城市发展的合力。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战略,加快观音山新城、市北新城、五山地区、滨海园区等封闭区域的开发建设步伐,加之国家信贷政策的调整对融资平台管理的影响,我市现行城建体制和融资模式需作相应调整。为顺应形势变化,解决矛盾问题,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现就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方案。

  一、调整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超前、动态平衡的原则。组建多层次、多行业的城市建设投融资集团,建立投融资与建设一体化的管理模式,适度负债筹集建设资金,以城市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以区域经济发展保障城市建设,实现较长时间段的资金平衡。

  (二)权责匹配、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总体建设任务,考虑市与区的建设能力和资源优势,适当调整部分事权和财权,增强区级参与程度,使得市与区的建设事权与财权基本匹配。

  (三)统筹建设、创新管理的原则。坚持城市开发建设线面结合,探索系统化、片区化整治新路,着力推进老城区改造,促进区域统筹发展;创新城市管理方式,下沉社会管理事项,上收专业管养事项,确保市政设施保持完好和市区环境提升,增强城市载体服务功能。

  (四)新老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注重与现行体制的接轨和平稳过渡,保留和延续现行体制中有利于城市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新建封闭区域、融资政策变化以及城建事权、财权结构性失衡等因素进行针对性调整,降低体制转化成本。

  二、市与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事权划分

  (一)崇川区(不含观音山新城和五山地区)、港闸区(不含市北新城)范围内的建设职权划分

  1.市级建设职权:(1)跨区域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高架、快速路、隧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建设;(2)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及两侧绿化带建设;(3)市级公园、绿地、广场、“两河两岸”景观带、濠河景区及重要节点景观亮化和集中控制建设;(4)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照明和道路养护基地、垃圾处理中心(如皋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雨污水泵站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5)市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6)市管河道整治;(7)廉租住房建设(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和租金补贴,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政策性补贴,区域内中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8)重点建设项目方案制定或审查。

  2.区级建设职权:除上述列举市级建设职权外,其余建设职权由所在区域负责,主要有:(1)市、区两级实施的道路桥梁、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河道整治项目和经营性土地的前期工作;(2)区域内支路、后街后巷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的建设;(3)区级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建设;(4)垃圾中转站、公厕、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等区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5)历史文化街区建设;(6)区级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7)区域内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建设;(8)区域内主要道路环境综合整治;(9)区管河道和废沟呆塘的整治;(10)区域内单位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3.上述建设职权划分相关定义

  (1)次干路以南通市城市路网规划(2011年-2020年)道路等次划分为准。若规划未明确,则“次干路”应同时具备如下要素:配合主干路组成城市干道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并兼有服务功能;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机动车道不少于双向四车道;单侧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则为城市支路。

  (2)“市级公园、绿地、广场” 应具备如下要素:市级公园规模不小于10公顷;市级绿地、广场规模不小于3公顷。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为区级公园、绿地、广场。

  (3)“快速路”应具备如下要素: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机动车道不少于双向六车道,对向车道间设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设计行车速度不小于60公里/小时。

  (4)“两河两岸”项目指列入市建设部门认定范围内的通吕运河和海港引河两侧沿河景观带建设工程。

  (5)道路附属设施包括桥涵、雨(污)水管、公共消火栓、公交站台、路灯、交通标志(线)和信号灯、路名牌、绿化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市级城建资金安排的城市道路桥梁、市级公园、广场、绿地、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城市照明和道路养护基地、垃圾处理中心(如皋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等。

  (6)区“前期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征地、征收(搬迁)、补偿(含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安置、管(杆)线迁移,制定红线所在区域的水系调整方案并负责实施红线外的水系调整内容,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群众工作、社会维稳工作。

  4.市、区两级资金结算具体问题

  (1)区级建设事权中涉及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改善老城区交通状况的支路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等项目,可在每年的城建计划中明确由市级组织实施,费用由区级负责,先按合同价在土地出让金分成中抵扣,最终按审计结论结算。

  (2)区级承担的征地搬迁任务中少量因特殊情况由市级直接实施的部分,费用仍由区级负责,按合同价在土地出让金分成中抵扣。

  (3)市级牵头实施跨区域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原则上由沿线一定区域内收储土地的出让金解决。为简化起见,高架、快速路可由市与所在区按2:1承担的方式解决,市级代垫资金可根据工程进度在所在区的土地出让金分成中逐步扣回。

  (4)区域范围内由于前期征地拆迁问题导致市级城建项目成本增加,增加部分由区级承担,从所在区的土地出让金分成中扣除,最终按审计结论结算。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周边水系调整,除沟通道路两侧水系的过路桥涵建设费用由市级承担外,其余水系调整建设费用由区级承担。

  (5)供电杆线迁移是征地拆迁的组成部分,属区级事权,拆迁工作中与供电部门的关系由市协调,市级项目杆线迁移费用由市级先行垫付,事后根据审计结果与区结算。线路地埋土建、安装等费用按道路建设职责划分,市、区分别负担。

  (6)市级公益事业项目,是指市级基本建设预算等安排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指市级行政机关、科教文卫、体育、民政福利、消防等)各类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如办公用房、医院、学校、体育设施、殡仪馆等)以及公用事业单位投资的自来水厂、燃气压力站等(下同),其前期工作由所在区负责实施,经费由市承担,市对区实行定额结算,崇川区每亩60万元,港闸区每亩50万元。

  (7)历史文化街区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建设,原则上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并承担费用。明确由国有置业集团承建的历史文化街区项目由市国有置业集团负责,建设及征地拆迁等费用由市级财政和置业集团承担,市按照“划分项目、分类管理、分别平衡”的原则,与置业集团确定建设项目资金解决方案。

  (8)鼓励区加快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从2013年起,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综合整治要统筹考虑平改坡、立面出新、雨污分流、治安防控、管线入地、绿地改造、停车设施等内容,统一规划、整体实施、一步到位。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核通过的整治方案,在工程综合验收通过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审定金额的30%以奖代补。

  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老住宅小区”是指1995年之前交付使用、基础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不包括已列入危旧房改造和拆迁规划的老旧住宅小区。

  (9)“城中村”改造由市统一规划、确定改造方案,区组织实施。市政府明确的82幅“城中村”地块约203.35万平方米,争取用4年时间全部完成。土地出让金市留成部分(带原地安置方案的地块,市与区分成比例55:45)的一半先预借给崇川区作为启动资金,项目审计后,如盈利,区将预借的启动资金返还市财政;如亏损,先用市预借给区的启动资金弥补,多余的则由崇川区将资金归还市财政;预借款弥补亏损仍有缺口的,市财政从整个“城中村”改造地块市留成的出让金中予以弥补。崇川区应设立“城中村”改造专管账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10)“危旧房”改造坚持“区级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级财政扶持”的原则。不足10亩的改造地块原则上全部实行异地安置。对全部实行异地安置的地块,按市政府下达计划完成的,市对区按照该地块现状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补助。中央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危旧房改造项目,全额补助实施主体。

  本体制中“危旧房”是指国有土地上建筑年代久远(建筑时间在30~40年前)、房屋结构陈旧、配套设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地势低洼易涝区域影响正常居住的房屋。

  (11)市级公租(廉租)住房采取委托区级建设的,市级财政按审计确认后的成本价结算,另按拆迁安置房限定(安置)价的20%给区补贴;市从各区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中收购作为市级公租(廉租)住房房源的,收购资金市、区各负担50%,另按拆迁安置房限定(安置)价的20%给区补贴。市财政将省级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相应部分分配至各项目。以上公租(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归市。

  (12)经济适用房委托区级建设的,市级财政根据审计后的成本价结算,另按拆迁安置房限定(安置)价的20%给区补贴;市从各区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中收购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资金缺口部分(限价房结算价与经济适用房销售价的差额)按照市与区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13)对区管河道整治的土方、护岸及配套工程,市级按50%比例给予补助。

  (14)对区域范围内污水截流项目陆上部分,由市建设局牵头,市水利、环保部门及区政府参与。针对污水来源分类处理:涉及“城中村”的,纳入其改造规划,统筹考虑污水排放问题;涉及老小区的,纳入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范畴;涉及一般居民小区、沿路餐厅、理发店、浴室或小区洗涤用水在雨水管道排污的,由区政府负责解决;涉及道路污水管网的,根据城建体制按照道路级次划分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涉及企业违规排污的,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整改,经费由业主承担。污水截流项目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费用根据城建体制事权划分由相应主体承担,区承担部分按审计结果结算。

  (二)崇川区(不含观音山新城和五山地区)、港闸区(不含市北新城)范围内的管养职权划分

  1.市级管养职权:(1)跨区域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及两侧绿化带的管养和大中修;(2)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中心、垃圾焚烧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管养和大中修;(3)城市道路路灯、信号灯设施及市级投资建设的电子监控设备、交通标志(线)、护栏和纳入集中控制范围的楼宇亮化工程等设施的管养和大中修;(4)市级公园、绿地、广场、“两河两岸”景观带、濠河景区绿化、园林设施的管养(含保洁)和大中修;(5)经认定的名木古树的管养;(6)市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市管河道挡浪墙、石驳的管养和维护,通吕运河、九圩港河、海港引河三条市管河道的保洁。

  2.区级管养职权:除上述列举市级管养职权外,其余管养职权由所在区域负责。主要有:(1)区域内支路、后街后巷及其附属设施、两侧绿化的管养和大中修;(2)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等区级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管养和大中修;(3)区级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的管养和大中修;(4)区域内环境卫生保洁(含市级管养的高架道路、快速路、主次干路及其护栏、公交站台、杆线亭箱等道路附属设施及两侧绿化带),环境综合整治,环卫车辆、机械、果壳箱、垃圾桶、公厕指标牌、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等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5)区域内住宅小区的道路、绿化、雨(污)水管网(不含由物业公司维护的)的管养和大中修(含老小区改造的相关工作); (6)区域内河道绿化的管养和维护,除通吕运河、九圩港河、海港引河外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区建河道配套建筑物、区管河道和废沟呆塘的管养和维护。

  为推进垃圾焚烧工作、减少垃圾存量,垃圾焚烧费用由市级承担,如因区级垃圾处理不到位不能满足焚烧要求而需要填埋的,市垃圾处理中心应按垃圾填埋池建设成本向垃圾输送方收取填埋费用。

  (三)观音山新城、五山地区和市北新城范围内的建设和管养职权划分

  1.观音山新城规划范围:东至沈海高速,南至洪江路,西至海港引河,北至通吕运河;五山地区规划范围:北至啬园路,东、南至裤子港河,西至长江;市北新城规划范围:东至通京大道,西至长泰路—永兴大道—通扬运河,南至通吕运河,北至城北大道。

  2.市级建设及管养职责:负责牵头实施跨区域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并负责其管养维护。跨区域的主、次干路由市统一组织立项、设计。

  3.封闭区域建设管养职能:(1)区域内所有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前期工作;(2)除跨区域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养外,区域内其余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养。

  4.市与封闭区域资金结算具体问题

  (1)封闭区域内建设管养事权中涉及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改善老城区交通状况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公园、绿地、广场、小游园、“两河两岸”景观带建设等项目,可应其要求在每年的城建计划中明确由市级组织实施,费用由封闭区域负责,先按合同价在土地出让金分成中抵扣,最终按审计结论结算。

  封闭区域内征地搬迁任务中少量因特殊情况由市级直接实施的部分,费用仍由封闭区域负责,按合同价在土地出让金分成中抵扣。

  封闭区域内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封闭区域内路灯(含电费)由封闭区域委托市级管养机构实施养护,费用按建设部相关定额计算,由所在区负担。

  (2)根据通委发〔2012〕9号文件精神,封闭区域内跨区域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由市级牵头建设,建设费用由各封闭区域承担(观音山新城、市北新城分界线上的此类项目,其相应路段的建设费用由该封闭区域承担50%,其余建设费用由市与所在区按2:1比例承担;考虑到五山景区经营性土地明显少于上述两封闭区域,故不再承担应由其承担的50%建设费用,其分界线上的此类项目由市与崇川区按2:1比例承担)。市级代垫资金可根据工程进度在所在区的土地出让金分成中逐步扣回或由区级按工程进度筹集支付。

  (3)由于前期征地拆迁问题导致市级城建项目成本增加,增加部分由封闭区域承担,从所在区域的土地出让金分成中扣除,最终按审计结论结算。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造成周边水系调整,按惯例属该地块拆迁费用,由封闭区域承担。市级城建项目道路红线范围内沟通水系的过路桥涵建设费用由市级承担,其他用途的水系调整建设费用由封闭区域承担。

  (4)供电杆线迁移属封闭区域事权,拆迁工作中与供电部门的关系由市协调。封闭区域内跨区域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杆线迁移费用由市级先行垫付,事后根据审计结果与区结算。区域内拆迁安置房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供电杆线迁移费用(埋地和架空费用)由封闭区域负担。

  (5)市级公益事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由所在封闭区域实施,经费由所在区域承担。

  (6)历史文化街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城中村”、“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市统一规划、确定改造方案,封闭区域管委会组织实施。

  (7)市级公租(廉租)住房委托封闭区域建设的,市级财政按审计确认后的成本价结算,另按拆迁安置房限定(安置)价的20%给封闭区域补贴;市从各封闭区域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中收购作为市级公租(廉租)住房房源的,收购资金由封闭区域承担,另按拆迁安置房限定(安置)价的20%给封闭区域补贴。市财政将省级以上公租(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的相应部分分配至各项目。以上公租(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归市。

  (8)经济适用房委托封闭区域建设的,市级财政根据审计后的成本价结算,另按拆迁安置房限定(安置)价的20%给封闭区域补贴;市从各封闭区域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中收购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资金缺口部分(限价房结算价与经济适用房销售价的差额)由封闭区域承担。

  (9)对封闭区域内区管河道整治的土方、护岸及配套工程,由所属区政府统一实施,封闭区域承担相应费用,市级不再实行补助。

  (10)为推进垃圾焚烧工作、减少垃圾存量,垃圾焚烧费用由市级承担,如因区域内垃圾处理不到位,不能满足焚烧要求而需要填埋的,市垃圾处理中心应按垃圾填埋池建设成本向垃圾输送方收取填埋费用。

  (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含苏通园区)范围内的建设和管养职权划分

  1.区域内所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征地拆迁全部由区负责。

  2.区域范围内形成主城区快速路环线(长江路—江海大道—东快速—啬园路、通沪大道,下同)和进出城的快速通道由市统一建设管养,建设费用由市与开发区按2:1比例承担,管养费用由市承担;境内其余高架以及所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养职权全部归开发区,高架道路可委托市级管养,参照市管高架管养费用标准支付。

  (五)通州区(含锡通园区,不含观音山新城部分)范围内的建设和管养职权划分

  1.区域内所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征地拆迁全部由区负责。

  2.区域范围内形成主城区快速路环线的高架道路和进出城的快速通道由市统一建设管养,建设费用由市与通州区按2:1比例承担,管养费用由市承担。

  通州与观音山新城边界线上的高架、快速路实施主体在城建计划中明确,建设费用由通州区、观音山新城各承担50%;境内属观音山新城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由观音山新城负责建设管养;境内其余高架以及所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养职权全部归通州区,高架道路可委托市级管养,参照市管高架管养费用标准支付。

  3.连接通州区和主城区的四条主干道的跨线桥(人民路跨线、青年路跨线、崇川路跨线、通甲路跨线)由市级负责建设,通州区要同步实施辖区内与其相衔接的道路工程。

  (六)滨海园区范围内的建设和管养职权划分

  1.区域内所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征地拆迁全部由园区负责。

  2.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养职权全部归滨海园区,高架道路可委托市级管养,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市管高架管养费用。

  3.滨海园区境内二、三级河道整治建设费用,市级(含上级补助)按50%比例实行补助。

  三、市与区城建财权划分

  (一)土地出让金和国土业务费

  1.土地出让金由市统一征收,市区按比例分成。经营性土地原则实行熟地出让,2012年6月底前已收储,及崇川区(不含观音山新城和五山地区)、港闸区(不含市北新城)范围内2012年7月1日以后新收储的土地,凡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市与崇川、港闸两区按出让金毛收入45:55的比例分成。港闸区用于平衡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经营性用地出让金,市与区按17.5:82.5的比例分成。市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苏通园区)按毛收入10:90的比例分成。苏通园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市集中部分全额返还。

  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由区全留,市不参与分成。对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拆迁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市与区按55:45的比例分成(拆迁安置房剩余房源拍卖收取的补差资金,市不参与分成)。

  观音山新城、五山地区和市北新城范围内2012年7月1日以后新收储的经营性土地,2017年12月31日前,土地出让收益由所在区域全留,市不参与分成。

  2.经营性用地国土业务费按出让总额的0.75%提取,拆迁安置房、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职工宿舍公寓、工业仓储等项目用地不再提取国土业务费。观音山新城、五山地区和市北新城范围内2012年7月1日以后新收储的经营性用地应提取的国土业务费由所在区负担,区域范围外经营性用地应提取的国土业务费由市统一负担。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属征地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区缴纳;市留成部分,由市全额返还给区,专款专用。

  3.部、省、市属企业在税收属地管理体制实施前使用的土地,形成的出让收入归市,不列入分成范围,专项用于支付相关企业改制成本及搬迁费用。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统一征收(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区代收,苏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园区代收),按净收入分成。崇川区(不含观音山新城和五山地区)、港闸区(不含市北新城)范围内的,市与两区分成比例为45:55;市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苏通园区)的分成比例为10:90,苏通园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不分成;观音山新城、五山地区和市北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业务费后返还所在区。

  (三)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的维护、果壳箱的购置和维护、公交站台和护栏的卫生保洁,以及城管执法权和人员下放后,以崇川区和港闸区范围内上述事项2012年市级安排金额分别增加两区支出基数。各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城市公用附加的留成收入,按此次调增数加原体制2011年留成数,与市区2011年该“两项收入”实绩数的占比计算确定,列入市对区财政体制专项结算。

  (四)崇川、港闸两区的污水处理费归市。开发区(含苏通园区)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专项用于开发区的污水处理。

  (五)通州区(不含观音山新城)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全部由区征收,市不参与分成。通州区境内观音山新城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全额用于该区域新城建设。

  (六)滨海园区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全留园区使用,市不参与分成。

  四、调整市区城建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城建工作业绩考核机制。为确保市政府重点推进项目和区级城建任务按期完成,对崇川区(不含观音山新城、五山地区)、港闸区(不含市北新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分成市先返还50%,预留5%。对观音山新城、五山地区、市北新城市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分成市先返还95%,预留5%。对开发区(不含苏通园区)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分成市先返还85%,预留5%。预留部分与市政府重点推进项目和区级城建任务挂钩,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由市政府根据区级完成重点推进项目和城建工作任务、目标、进度、质量等方面综合考核结果予以返还,充分调动区级参与城市建设积极性。市按年度制定城建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市分管秘书长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参加。

  (二)建立城市管养和环境卫生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调整城市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做到执法权与管理事权相匹配。加强城市管养和环境卫生管理,市从各区财力中拿出部分用于对其实施的道路、绿化管养和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具体数额为:崇川区800万元、港闸区500万元、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300万元。由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市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制定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考核,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切实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

  (三)建立征地拆迁资金往来调度机制。各区收储的土地原则上用于各区的融资,各区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政府批准的规模内开展融资,贷款本金及融资成本由区从土地出让金区级分成收入中归还。

  五、新体制运行后对各区、封闭区域的要求

  (一)加强监管。各区财政、封闭区域管委会应建立城建基金资金专户,系统核算本级、本区域城建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城建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南通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城建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统筹兼顾。各区要统筹处理封闭区域与其他区域的发展,区域内分年度项目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区和封闭区域要统筹处理建设与管养的关系,在确保土地出让金等分成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的同时,还应从区分成财力中足额安排城市管养资金,保证管养范围内的公用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六、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方案实施前在建的跨经通州区、开发区的通沪及东方大道连接线、东快速路高架和江海大道东段快速化改造工程,上述道路在通州区和开发区境内的建设费用,市与通州区、开发区参照本体制按照2:1的比例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