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75号 2013年4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1年11月以来,全市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闲置空闲土地排查清理的决策部署,初步摸清了闲置空闲土地底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盘活利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由于诸多因素仍有不少闲置空闲土地没有处置到位,2012年又形成了一定数量的闲置空闲土地。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已有工作成果,持续抓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3年度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范围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土地和征而未供土地进行滚动排查清理,坚持“以用为先、集约利用”原则,重点抓好已排查出的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到位,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通过清理处置,全面盘活闲置空闲土地,逐步建立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13年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任务是22000亩,其中闲置土地4000亩,空闲土地(包括用而不足和征而未供土地)18000亩,各县(市)、区的任务明细详见附件1。
二、清理对象和范围
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单位,对2013年3月31日前已供项目用地及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有项目用地进行滚动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闲置土地、征而未供及用而不足空闲土地逐一登记造册,具体对象为:
(一)闲置土地:对2000年1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已供应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对依法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用而不足土地(指项目已建成但仍有空余的土地,下同):对2000年1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已出让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对经认定为用而不足空闲土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
(三)征而未供土地:对2013年3月31日前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所有项目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将征地补偿已到位但尚未实施供地项目和征地补偿尚未到位项目用地纳入此次清理范围,逐宗登记造册。
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5月15日)
为有序推进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讨论决定调整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南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立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缪三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跃进为副组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南通银监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把关、汇总统计、检查验收。同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具体清理处置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二)滚动清理阶段(2013年5月16日~6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原有专项清理排查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已发现的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同时对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前已供项目用地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前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有项目用地进行滚动排查,摸清新增的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土地和征而未供土地情况,逐宗登记造册,依法依规认定到位,并逐宗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征而未供土地调查情况表及分析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内,联系人:程华,电话:83534383)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3年6月16日~9月)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各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排查清理出的闲置空闲土地逐宗分析成因,区分不同类型,妥善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措施,盘活利用到位。各地2013年9月30日前将闲置土地、用而不足和征而未供土地处置情况表及汇报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内,联系人:程华,电话:83534383)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日~10月20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采取听取汇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地自查和整治案卷随机抽查,检查完成后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汇总阶段(2013年10月21日~10月31日)
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各地上报的自查、整改情况和检查小组检查验收意见,形成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要把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空闲土地“家底清、能盘活”。闲置空闲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各地要借全市开展清理盘活闲置空闲土地的有利时机,加大土地收回储备力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务必加强领导,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保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闲置空闲土地计划处置率达不到70%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从严控制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适合本地区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有效途径,将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后续监管,防止新的闲置空闲土地产生。
(三)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处置闲置空闲土地政策性强,履行程序多、处理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对闲置空闲土地及时分类汇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妥善处置到位,确保盘活闲置空闲土地规范有序。对逾期拒不缴纳闲置费的当事人,将视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不依规接受处置的当事人,市、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抵押贷款,也不得准其参与新的土地公开交易活动。同时各地也要维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整体联动,协调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国土、发改、经信、财政、审计、规划、银监、房管、建设、法制、监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前,国土、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报批、项目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批准手续。